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吴**、吴**、徐*、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该案(2015)李*初民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87号80号楼4单元102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吴某甲享有和承担。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李*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