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吴某乙、吴**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吴**、吴**、徐*、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该案(2015)李*初民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87号80号楼4单元102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吴某甲享有和承担。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李*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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