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周与张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周与被执行人张*赡养费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3038.5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身体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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