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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并未按照法庭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法庭陈述未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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