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并未按照法庭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法庭陈述未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张*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满*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曲*某、曲*某、曲**、曲*乙、曲*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朱**、金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杜*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兰诉冯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