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兰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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