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王**、吴*、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定**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王**、吴*、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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