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程**、程*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宁*一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57300.00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程*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宁*一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