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刘*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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