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鑫**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西鑫**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上诉人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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