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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