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刘*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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