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自愿协商还款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刘*女诉前财保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刘*、北京**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之新、孙**、孙**、沈阳**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候小磊、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张*与胡**执行裁定书
林**与陈**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中国农业**丹东分行、于**、郑**、丹东腾**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