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自愿协商还款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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