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聊城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246.4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17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1246.43元,尚欠债权148753.5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