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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贵州新浙能**镇红岩脚煤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及第三人贵州新浙能**镇红岩脚煤矿(以下简称珠藏煤矿)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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