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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曹**与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李**、一审原告曹**、一审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一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中申请人已按自己的过错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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