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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中国人**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银诉被告朱**、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朱**、被告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朱**驾驶皖A02T35号出租车沿巢湖市太湖山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太湖**银行路段处因制动不当碰撞到停靠在路边张存志驾驶的皖Q08639号公交车,造成皖A02T35号出租车上乘坐人李**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皖A02T35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中,原告李**是皖A02T35号车辆的车上乘客,原告李**起诉被告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既不是侵权法律关系也不是合同法律关系,且被告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不同意参加本案诉讼,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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