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任*伙同吴友情、任**、王**(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东岳村一小山丘处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以从中获利。该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员共达数十人,任*等人通过“打缸子”的方法共抽头渔利数万元。2014年9月2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清查。2014年10月22日,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向*、许*、陈*、张*、靖*、周**、林*、吴*、姜*、周**、程*、冯*、雷*、邹*、刘*、蔡*、潘*、余*、袁*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任*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二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每天赢利一万余元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对相关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任*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任*确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可依法对任*适用非监禁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