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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席法庭。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许*受周*(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指使担任经营负责人,租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大华南湖公园世家”小区一期4栋1单元401室,组织他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赌博。同月21日19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许*及参赌人员肖*、彭*等十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肖*、何*、王*、李*、彭*、余*、薛*、罗*、钟*、续浩然、崔*、张*、付*、邹*、冯*的证言;钟*、何*、王*、李*、邹*、余*的辨认笔录;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及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许*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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