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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5月始,被告人何*租用本市硚口区东风村309号1楼1门面房,放置“幸运六鳄”、“三羊开泰”、“捕鱼机”等游戏机8台,招揽社会人员在此以玩电子赌博机的形式赌博,并以此盈利。2015年6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在该门面房内将被告人何*抓获归案,同时查获赌资人民币3860元、赌博游戏机8台。经鉴定,8台游戏机共有56个机位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李*、王*、曹*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意见、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赌资人民币3860元及用于开设赌场的电子设备等物品(现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易家街派出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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