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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燕非、魏**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曹**同他人在本市江岸区江汉路118号“港澳中心”9楼,利用扑克牌以“德州扑克”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同年4月2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内将负责赌场管理经营的被告人曹*、赌场工作人员刘**、周*等6人及参赌人员刘**、袁*等6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22,200元及用于兑换赌资的筹码318个(按人民币1:1的比例兑换,面值共计人民币53,400元)。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曹*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曹*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程*、袁*、刘**、李*、汪*、熊*、胡*、刘**、周*、黄*、许*、钱**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房屋租赁合同、身份材料、账单等书证;扣押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曹*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的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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