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于2014年9月21日至26日,租用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中医附院宿舍1栋1单元602室开设赌场,通过互联网为赌博网站“阳光在线”担任代理,接受周*、张*等人的投注,以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月26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鄢*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8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1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材料;2、书证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赌博现场照片和罚没款票据;3、证人文*、熊*、谭*、程*、吴*、周*、张*的证言;4、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被告人鄢*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