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均来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常某伙同喻*(已判刑)、叶*(另案处理)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巢上城”10栋3单元703室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请杨*(已判刑)当庄、陈*(已判刑)负责帮助庄家收付赌资、刘*(已判刑)配合庄家使用电子设备控制骰子点数、徐*(已判刑)接送参赌人员、雇请童*、周*(均已判刑)当“钉子”。每次参赌人员约二十余人。

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常*及喻*、叶*再次组织他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喻*、杨*、刘*、陈*、童*、周*、徐*及其他参赌人员共计二十二人,并收缴赌资计人民币78,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喻*、杨*、刘*、陈*、童*、周*、徐*的供述及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常*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赌资亦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没收案涉赌资人民币78,7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