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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在武汉市硚口区“一品天下夜巴黎”KTV唱歌时,因琐事与隔壁包房内唱歌的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林*伙同张**、赵*(均另案处理)等人冲进该包房内持空啤酒瓶,将孙*头部打伤。经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头皮留有共四处累计长8cm软组织裂创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并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赵*、姜*、吴*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15年5月,被告人林*为了营利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28街商业街地下一层,设置6个操作位的“渔乐无穷”牌捕鱼游戏机1台、20个操作位的“海洋之星”牌捕鱼机3台、6个操作位的“水浒传”牌连线机6台作赌博工具,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雇请多人帮忙管理。

同月15日晚22时许,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黄*、余*、赵*、张*、殷*、夏*、杨*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赌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打渔机照片;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赌资及赌博工具依法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林*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公安机关收缴的案涉赌资人民币500元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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