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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殷*撤回上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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