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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萌生开赌场牟利的想法,安排放哨人员和车辆接送,在荆州市**洪塘分场四组一废弃农舍内,通过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4月2日16时许,民警接报后在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23人,收缴赌资1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至此被告人杨某某共开设赌场10余次,获利20余万元,其获利均已赌博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主动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并安排放哨人员和车辆接送,在荆州市**洪塘分场四组一废弃农舍内,通过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23人,收缴赌资12万余元(另案处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开设赌场10余次,获利20余万元,均已赌博挥霍。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案件的揭发、侦破情况,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2、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涉案人员处理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明赌博的现场,同案涉赌人员已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50万元的事实。

3、证人杨*、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2月至4月2日在荆州市**洪塘分场四组一废弃农舍内开设赌场的事实。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材料等证据,证明其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主动退缴了其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中25万元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5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起止时间另行裁定)。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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