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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及辩护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程*在枣阳市财富广场租用钱某某的房屋,设置“龙翔天下”捕鱼机一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操作,“百家乐”电子联线机一组可供8人同时赌博操作,2015年4月8日下午枣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将其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赌具照片,赌场现场平面图,电子游戏设备设施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场所提供赌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合,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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