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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王*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至14日,被告人胡*、王**先后四次组织三十余人到本市樊**办事处杜沟村江边一货场仓库、本市西**办事处华光村u0026ldquo;村州湖u0026rdquo;农家乐等地,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被告人胡*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担任赌场u0026ldquo;宝官u0026rdquo;负责摇骰子。

同月15日,被告人胡*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照片;证人刘*、王*乙、吴*、张*、王*丙、王*丁、罗*、王*戊、李**、夏*、余*、杨*、饶*、汪*、李**、石*、邱*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王*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王*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鄂州**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胡*、王*甲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胡*、王*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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