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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27日至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刘*甲租赁位于本市鄂城区碧石渡镇万家垴村路口的门面开设游戏机室,并设置“幸运六鳄”连线机8台、“金牌狮王”连线机8台、捕鱼机1台共计17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0余元。2015年1月5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赌场,扣押上述17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4,0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王*、张**、刘*乙、张**的证言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鄂州**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刘*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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