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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朱**、魏*在本市鄂城区杜山镇柯营村堤角湾朱**家中开设赌场,利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朱**负责提供赌博所用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魏*做“宝官”负责摇骰子。

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朱**等人抓获,并当场收缴无主赌资人民币18,000.00元、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12,900.00元。

同日,被告人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照片、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卢*、丁*、陈*、李**、董**、李*乙、董**、申*、闵*、曹*、孟*、吴*、李*丙、朱**、杜*、王*、柯*、吕*、张*的证言及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魏*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魏*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春节期间被告人朱**生日聚会而临时起意,且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和鄂州**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朱**、魏*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朱**、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朱*甲羁押十五日,折抵刑期三十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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