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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夏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台温刑初字第16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令夏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四次监狱表扬。2015年7月28日,罪犯孔**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其虽已缴纳罚金,但因犯数罪,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孔**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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