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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街道某某某社区铁路旁边一民房内,以“扳驼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赌客参与赌博。赌场每次下注100元,1000元封顶,以庄家输1000元以下抽水100元,输1000元以上抽水200元为盈利。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请胡**负责在赌场内抽水,雇请“益阳X”负责洗牌,雇请张*为赌场望风,当晚赌场盈利人民币5000元。

2015年5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街道某某某社区铁路旁边一民房内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请胡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水,雇请李**负责洗牌、雇请张*为赌场望风进行赌博。5月15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及胡某某、李**、张*和参赌人员汤某某等人,当场收缴被告人周某某赌资5000元,收缴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技术照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胡某某、石*、黄某某、柳某某、李**、张*、钟*、汤某某、王*、姚*、蒋某某、李**、陆*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辩解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限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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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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