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吴*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4)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吴*、杨**、杨*、李*、杨**、杨**、康*、高*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5日22时多,牟*、沈*、郑*、吴**(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陈*(另案处理)6人在北仑区大碶街道石湫菜场附近的路边与被告人杨*、李*、康*(另案处理)三人因口角发生争执,后双方约好在石湫菜场旁的一家黑网吧打架。之后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吴*,吴*叫上被告人杨**,杨**又叫上杜*(另案处理)帮忙打架。胡**(另案处理)在得知牟*等要与人打架,主动联系毛*、魏*(均另案处理)二人过来帮忙打架。被告人杨*则联系被告人高*、杨**、杨**和张*(另案处理)帮忙,康*联系被告人康*帮忙打架。当日23时左右,牟*等十余人分别持木棍、钢管、石头等工具与杨*等八人分别持铁管、木棍、砍刀等工具,双方在北仑大碶街道石湫菜场旁的一家黑网吧附近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高*被打倒在地后被沈*、郑*、吴**等人围殴,被告人康*持砍刀将牟*、陈*的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高*的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吴*、杨**、杨*、李*、杨**、杨**、康*、高*对指控的参与斗殴的基本事实均未表异议。同时,被告人杨**供认其当时拿了木棍、钢管,并称其与沈*知道是杨*报警的;被告人吴*供认其拿过角铁和砍刀,后其主动走到警车旁等警察抓捕,同时辩解称其是被杨**叫去的;被告人杨**称其捡起过一根木棍但没打人;被告人杨*辩解称其事后主动报警;被告人李*供认其从小房间里出来后曾往楼下扔砖头和灭火器;被告人杨**供认其看到高*被打后就拿木棍去打;被告人杨**供认其在斗殴中拿过石头、木棍;被告人康*供认其拿了砍刀;被告人高*供认其曾拿了把断了的铁锹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认为:1.杨**在得知杨*报警后,仍等在现场接受处理,没有拒捕,并且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后进行的是调查询问,杨**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杨**既未打电话叫人帮忙,也不是致高某重伤的直接行为人,且无前科劣迹,本案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认为:1.吴*没有主动约架、打架,被人叫至打架现场后只是为了防止被对方伤害而拿工具挥舞,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2.在杨**等人去超市买酒被控制后,吴*主动上前跟民警说其是同伙后又如实交代案情经过,系自首;3.吴*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家庭条件特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认为:1.杨**没有提出犯意或约架,也不是纠集者、指挥者,虽被人叫上参与斗殴但并没有动手参与打斗,是只起次要作用的从犯;2.杨**也属于自首,并且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发生后系杨*报警,后跟警察一起来到打架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杨*能自愿认罪,且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3.斗殴对方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认为:1.杨*是与康*、李*商量后报案,后李*在现场等待,未拒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李*未叫人过来参与打架,其被打后先是躲入房间,出来之后虽扔过砖头和灭火器,也没砸到他人,故在本次斗殴中所起作用较小;3.李*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斗殴是对方挑衅引起。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的起因与杨**没有关系,杨**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参与,高某重伤的后果也非杨**造成;2.杨**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3.对于各被告人的量刑应予以区别。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认为:1.杨**没有纠集他人,且一到现场就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杨**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处以较轻的处罚。

被告人康*的辩护人认为:康*参与聚众斗殴是交友不慎、江湖义气所致,且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以前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康*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的辩护人认为:1.高*被人叫到现场后受到对方殴打,其在被追打时临时拿铁锹抵挡,并非随身携带工具主动持械斗殴,本案中挑衅、约架、找人的主要是未成年人,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宜认定为从犯;2.高*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受到重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5日22时许,牟*、沈*、郑*、吴**(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杨**及陈*(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道石湫菜场附近的路边与被告人杨*、李*及康*(另案处理)因口角发生争执,后杨*与对方约好在石湫菜场旁的一家黑网吧打架。被告人杨*回到网吧后表示对方已去叫人,康*遂联系被告人康*过来帮忙,杨*则由张*(另案处理)陪同去接被告人杨**、高*。与此同时,沈*携带工具并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杨**,杨**还纠集被告人吴*,一同前往网吧打架。胡**(另案处理)得知牟*等人要与人打架后,主动联系了毛*、魏*(均另案处理)一起过来帮忙。当日23时许,牟*、沈*等人到网吧持械殴打被告人李*、康*之后,又至网吧楼下等候。被告人杨*携钢管与张*、杨**、高*赶至现场后,被告人杨**、吴*、杨**及沈*、牟*、郑*、陈*、胡**等人即持木棍、钢管、砍刀等工具上前进行斗殴。其间,被告人杨**也拿起木棍,被告人杨*被打后逃至附近河边躲藏,被告人高*拿铁锹斗殴时被对方打倒在地并被沈*等人围殴。被告人康*、杨**、李*及康*等人见高*等己方人员被打,也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参与斗殴,并由康*持刀将牟*、陈*的手臂砍伤。在康*等人退到二楼网吧后,沈*等人冲击未果形成僵持,双方随即互扔石头、灭火器等物,被告人杨**、郑*还分别叫陶*、杜*(均另案处理)到场帮忙。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高*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骨、左侧顶骨骨折,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伤后出现脑受压症状体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4年7月5日23时50分许,民警接到群众手机报警后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杨**、杨**、康*、杨**、杨*、李*、杨**、吴*等人抓获。2014年7月19日,民警又在北**民医院住院楼一楼大厅将被告人高*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的供述:2014年7月5日22时许,其和牟*、陈*、沈*、郑*、吴**路过石湫村菜场边上,与三个男子发生口角后对骂,对方两人(其中一人是旁边黑网吧的网管)拿了钢管冲过来并追到高架桥下,离开时双方约好叫人来网吧打架。后牟*到石湫村拿了根电棍,沈*打电话叫来两个男子,路上又先后遇到胡**等人。到了网吧二楼,那个网管不在,他们就打了另外两个男子。下楼后,看到那个网管叫来三个男子,手里拿着刀,其就拿木棍打那三个人,牟*、沈*等人也捡了木棒、铁棍来打。后陈*、牟*被对方砍伤,对方一个男子被他们这边的人踹倒在地,他们都过去对该男子一顿猛打,但其没挤进去。后来对方被逼到网吧二楼,并朝他们砸灭火器,他们在楼下朝对方扔石头、砖块。打了一会,双方又陆续叫来一些人帮忙。后沈*的姐姐、姐夫过来和对方去理论,他们就没再动手。过了一会,警察来了,他们就被抓了。

2.被告人吴*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杨*乙接电话后告诉其他朋友被人打了,叫其一起过去。到了石湫高架桥附近,杨*乙朋友等人说是被三个人打了,叫他们一起去帮助打架。走到湫菜场旁的网吧楼下,杨*乙的朋友带人拿着木棍、电棍冲上去,在二楼网吧门口、网吧里先后对两个人拳打脚踢。下楼后,他们看到对方三四个人骑电瓶车过来,有人拿着西瓜刀、铁棍,杨*乙的朋友就从包里拿出几把砍刀,其捡了一把长约1米的角铁,双方就打了起来。其用角铁挡了一下对方的刀,杨*乙看到就用砍刀和其换,其就边挥刀边往后退,看到他们这边四个人围着对方的一个人在打。后他们一方有人手被砍伤,就退到一个巷子里,有人说要继续去打,于是杨*乙又打电话叫来一个人。第二次去打时,对方几个人拿着刀、木棍在二楼楼梯口守着,他们一方有三个人拿着工具冲上去但被打回来,他们就捡石头往二楼砸。后杨*乙等二人去买酒时被“便衣民警”控制,后来了很多警察把他们都带走了。

3.被告人杨**的供述:2014年7月5日23时10分许,其接到沈**说他在石湫菜场被人打了,叫其过去帮他,其就叫吴*一起去帮沈*打架,并在石湫村高架桥下跟沈*等人汇合。过了一会,沈*的朋友拎着一个黑包过来了叫其拿着。到了黑网吧楼下,他们看见楼梯栏杆上坐着一名男子,沈*的朋友就将包内的砍刀、棍子等都拿了出来。后沈*、陈*等人冲上楼梯用木棍等打那名男子,接着又进网吧去在收银台边又将另一名男子打了一顿。下楼后,其在边上捡了根木棍与沈*等人一起在楼下等着。等了一会,对方来了八个人走上网吧,后四名男子拿着刀从网吧冲下来,沈*等五六个人就拿着砍刀、木棍跟对方打起来,吴*也拿砍刀冲上去打。后对方一名男子拿砍刀冲过来砍,陈*被砍到。对方上了二楼后,沈*等人冲到楼梯被挡住,对方还从上面扔灭火器等,沈*他们就退了下来。其拿着木棍站在一边一直没打。后沈*等人还继续打电话叫人,其就打电话让陶某过来帮忙。在网吧楼下的弄堂里等了一会,沈*的姐姐、姐夫过来去找对方理论,争执了一段时间,民警就赶到将他们参与打架的都带回派出所了。

4.被告人杨*的供述:2014年7月5日22时许,其和康*、李*在石湫菜场旁一家网吧的楼下聊天时,有六七个男子经过并跟他们吵了起来,其中的一个很挑衅地说是不是想打架,其说要打就打并趁机跑到二楼网吧。跟张*、杨**讲了后,其拿了铁管叫上张*去打对方。对方边扔石头边跑,还喊着要他们等着,说要去叫人过来,其也喊等着就等着。回到网吧,其对康*等人说对方去叫人了,康*就先用QQ联系他堂哥过来帮忙,其提出去接高*、杨*丁过来,张*说陪其去。找到高*、杨*丁并说明事由后,他们一起往网吧赶(其拿着一根钢管)。刚到网吧楼下,发现有很多人拿着钢管、电棍和马刀堵在楼梯口,有人指着其喊打后,一帮人都朝他们四人围过来,其被钢管打了几下就跑了。后在河边躲着时碰到几个“警察”,其就跟他们去了网吧,后来警察就把在场的人都带到派出所了。

5.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7月5日晚,其和康*、杨*在石湫菜场对面的小公园里聊天时,有六个年轻男子走过来问他们是不是在说对方坏话,其中一个还问他们是不是想打架,杨*就答了一声“好啊”,对方听后就让他们等着,杨*说去叫人好了。后杨*去网吧拿了根钢管,叫上张*一起去追那些人。回到网吧,杨*说对方叫人去了,让其和康*先在网吧等着,他和张*找人来帮忙。过了几分钟,有十几个男子持电棍、砍刀、啤酒瓶、钢管等冲到网吧,先在楼梯处将其打了一顿,又冲到楼上网吧里打康*,其就趁机躲进二楼的一个小房间。对方打完康*后,就到一楼去等杨*。过了五六分钟,其听见楼梯处有人在打架。打了十分钟,其从房间里出来看见康*、张*、杨**(持钢管)、杨**(持西瓜刀)、康*(持砍刀)、高*等人在楼上网吧里,对方人在楼下。没多久,警察过来将在场的人都带到派出所了。在庭审中,李*供认其曾往楼下扔砖头和灭火器。

6.被告人杨**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其与康*、杨*、李*在公园里玩了一会就一人去了网吧。过了十几分钟,康*、李*也上来了。后来又有十多个人走进网吧拿电棍、木棍打康*,并到楼下去等杨*。之后,其听到康*打电话叫康*过来帮忙。康*、康*等人去跟人打架后,康*叫他们下去帮忙打,其和杨**、张*、李*(该三人手里都拿着木棍)就站在网吧的楼道里看。后高*被打倒在地,康*、康*朝他们喊快帮忙,他们四个人就从楼道上冲下去,其在楼梯口捡了根木棍冲上去打,对方的人就退了下去,他们就把高*拉起来逃上网吧,并在楼道口跟对方对打,对方又返回到楼下捡石头扔他们。不久,警察来了,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

7.被告人杨**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杨*和一个男的来高*的暂住房接其和高*,让他们去石湫网吧帮忙打架。他们坐杨*的电瓶车到网吧楼下刚停好车,对方一伙人就上来围攻,并拿着马刀、钢管追打杨*,杨*就往河边跑。其看到有人拿刀冲过来,就在楼梯下捡起一根木棍,但被高*拿走了。其跑上网吧楼梯时,那帮人把高*拖到了楼梯下面,围着用钢管、马刀打了半分钟左右,站在网吧楼上的人看到高*受伤了就都下去把高*扶到楼上。后来对方用石头往楼上扔,其也就捡起石头扔他们。没多久,警察就赶到现场了。

8.被告人康*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康*在QQ上说他在石湫菜场旁的网吧被人用电棍电伤了,叫其过去帮忙。其拿了把砍刀骑车过去后,看到杨*、杨**、高*、张*被人围着用刀、棍打,高*和张*被打倒在地,杨*、杨**都被追着打,就拿起砍刀朝对方的人冲上去砍到两个人。听到有人说往上面跑,其就跟着杨**、张*、高*往网吧楼上跑,杨*被打跑了。他们四个人逃到楼梯中间,对方的人追上来打,其刀掉地上。之后康*、李*、杨**从二楼网吧出来到楼梯口帮忙打对方,他们手里拿着拖把柄,其就抢过一根拖把柄打楼下冲上来的人。打了几分钟,对方没办法冲上来,就下去捡石头扔他们,他们就退到二楼网吧。后来警察来了把他们带到派出所。

9.被告人高*的供述:2014年7月5日23时许,杨*和张*过来找其和杨**,杨*说有几个人要打架,叫他们过去帮忙,其和杨**就一起过去。到了石湫菜场旁的网吧门口,有十多个男子拿着砍刀、电棍、水管等在那里,他们刚下车就过来打,他们就和对方打起来,当时杨*拿着棍子打。打了一会,杨*就跑了,他们退到网吧二楼,然后康*说下去打,他们又到网吧门口和对方打。其拿着铁锹上去和对方打时被人打倒,七八个男子围着打其,其受伤后被人扶到网吧二楼。

10.同案犯牟*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其和杨**、沈*、郑*、陈*、吴**路过石湫菜场附近的小公园,看到三个男子指着他们说笑,双方吵了起来。后对方一个网管(杨*)去网吧拿了钢管并在后面追,边追边说“有胆别跑、在网吧那里打”,他们这边都回应让他们“等着”,然后沈*叫了杨**、吴*过来。来到网吧后,其和沈*拿着木棍上去找人,那个网管不在,就打了另外两个男子。下楼后,毛*、魏*过来。等了一会,那个网管带了很多人拿着砍刀、钢管等冲过来,杨**、沈*、郑*、陈*拿木棍都动手了,陈*手臂被砍了一刀,其手臂被砍伤后就拿木棍追着“光头”打,追到楼梯拐角处被铁铲打下来了。后他们在下面骂,对方从楼上扔灭火器和石头下来,沈*捡起石头也扔上去。随后双方还叫人来打,郑*去叫了杜*。又过了一会,民警就到了,把他们带回了派出所。

11.同案犯沈*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其和牟*、杨**、陈*等人路过石湫菜场旁,与三个男子发生争吵,后对方一个网管拿了根钢管过来追打,他们就跑并朝对方喊“你们等着”。在路上遇到胡**,接着其又打电话给吴*。过了二三分钟,吴*和杨*乙到了,他们在路边捡了些木棒、塑料管。到了黑网吧,又过来两个男子。上了网吧二楼,那个网管不在,其和牟*用木棒打了另外两个人。在网吧门口,那个网管带了四五个男子过来,手上都拿了砍刀,他们到旁边又捡了木棒和对方打起来,陈*和牟*的手臂被对方砍伤了,对方有个男子拿刀冲过来时被他们打倒在地,他们围上去打。打了一会,对方又拿刀过来,他们就往后退。对方把被打的男子扶上二楼,并朝他们扔灭火器,他们就朝对方扔石头。后来又陆续来了几个男子,其大姐、姐夫上二楼找他们理论。过了一会,警察来了。

12.同案犯郑*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其和杨**、沈*、牟*等人路过石湫菜场附近时,与黑网吧的网管及另外两个男子吵了起来。后那个网管拿钢管来追,边追边说“在网吧楼下打”,他们这边都说“你们等着”。然后双方回去叫人,沈*打电话叫了杨**,杨**叫了吴*。到了网吧二楼,那个网管不在,他们就打了另外两个男子,打完就在楼下等着,这时毛*、魏*、胡**过来了。又等了二三分钟,那个网管带了五个男子骑车过来,他们就冲过去打,对方就拿砍刀跟他们打。打了一会,对方有个人被打倒了,其和沈*、牟*、杨**、陈*就围着这个人打。后对方跑到楼上,双方互相对骂,对方还从上面扔几个灭火器和石头下来,他们要冲上去在楼梯转角处被铁铲、木棍挡住。对方有人说待会再打,他们这边也答应了,然后其去叫了杜*。后沈*的姐夫、姐姐过来要把沈*拖走,接着民警到了把他们带回了派出所。

13.同案犯吴**的供述:2014年7月5日22时许,其和郑*、“小帆”等人在石湫村一黑网吧门口碰到三个男子,并和对方吵起来,接着对方拿钢管来打,他们就跑了并让对方“等着”。然后他们在马路边拿了几个啤酒瓶和几根木棍,又叫来几个人一起去黑网吧,先把两个人打了一顿,再下楼去找另外一个人。看见那个人带着二三个人拿着砍刀和砖头后,他们就在网吧楼下打起来,“小*”手上被砍了几刀,对方也有人被打倒在地,中间双方还有人过来。打了一会,有人过来劝架。再一会,警察就过来把他们全都带到派出所来了。

14.同案犯胡**的供述:2014年7月5日晚,其在石湫菜场附近看到牟*等人被另一群人拿铁棍追着打,边追边骂,还约在石湫菜场旁的网吧门口打一架。后其骑车去毛*家,他家还有另外一个人在,说牟*被人打一起去看一下。快到网吧门口时,其看到之前被打的那帮人已经在网吧楼下,有几个手上还拿着棍子,于是汇合准备帮着打。到网吧打了两个人后,他们下楼等了一二分钟,对方三个人开一辆电瓶车过来,双方就相互打起来。对方有人拿刀来砍,其找来木棍去和对方打了几下。当时他们有人手上被对方砍了,就退到一个小巷子里商议回去继续打。接着大家找工具又去网吧叫对方下来打,对方站在楼上骂,他们就捡地上的石头扔。双方这样僵持着,后来警察来了。

15.同案犯康*的供述:2014年7月5日22时许,其和杨*、李*在石湫菜场旁边的网吧楼下聊天时,过来六个男子与他们发生口角,杨*到网吧拿了根铁棒和张*一起下来想去打对方,其到网吧准备找工具帮忙但没找到。杨*、张*回来后,杨*说对方肯定会来报复,他去叫高*等人过来帮忙,其用QQ联系康*帮忙打架。后其被冲进来的四五个人围着打了。过了几分钟,其到楼下看到外面十几个人和康*、高*、杨**、张*、李*、杨**已打起来了,对方有钢管、电棍、刀等工具,康*拿着方木,高*拿着钢管,于是其到网吧找了根钢管去帮忙打架。看到高*被打倒在地,其就冲上去将围着的人打跑了。打了几分钟,他们一方退到网吧里,几个人守在楼道口不让对方上来。僵持了一段时间,警察过来将双方都带到派出所。

16.证人陈*的证言:其和杨**、沈*等人路过石湫菜场附近时,与一个网吧的网管等三人吵了几句,那个网管就拿钢管下来追,边追边说“在网吧楼下打”,他们都回应“你们等着”。后沈*打电话叫了杨**,杨**和吴某一起过来,他们找了几根木棍到网吧二楼打了对方两个男子。到了楼下,发现那个网管带了五六个男子骑车过来,手上都拿着砍刀。对方先到网吧楼上,扔灭火器下来砸,牟*第一个冲上去被打下来。他们在下面骂了一会,对方冲出来和他们打起来。其看到有人拿刀过来砍,就拿起旁边的拖把对打,结果左手臂被砍了一刀,其就跑掉了。

17.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7月5日22时许,其在石湫菜场旁的网吧上网,杨*、康*、李*到楼下去吃夜宵。过了一会,杨*跑上来喊了声“打架”,并在网吧里找了根铁棒,然后其和杨*、杨**一起跑下楼,刚好康*和李*上来。对方有人用石头扔中其小腿后,其就冲了上去,杨*也拿着铁棒追。回到网吧,康*用QQ联系叫人过来帮忙打架,没多久康*赶到了网吧。其和杨*一起将高*、杨**接到网吧门口后,对方十几个人围上去打杨*,杨*用铁棒还手和对方打起来,其就冲上去帮忙打,杨*打了一会就趁乱跑了。后康*、李*、杨**、康*等人也冲下来参与打架,其中康*拿了砍刀,高*用了石头和铁铲。打了一会,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他们退到网吧守在过道,双方就僵持着。

18.证人毛*的证言:2014年7月5日晚,胡**来找其和魏*,说牟*、杨**等人被人拿着钢管追打,叫他俩过去帮忙。后双方在网吧门口打起来,结果对方逃进了网吧。后来牟*等人想冲上二楼网吧,被对方堵在楼梯口,牟*他们就向上面砸石头,对方从楼上扔下灭火器,其和魏*就退到旁边小店。

19.证人杜*的证言:2014年7月5日晚,郑*带着一个男的来找其说他和朋友在菜场旁边的网吧被网管打了,叫其去帮忙。其走到石湫菜场,看见郑*、魏*等十几个人在小巷里等着,很多人手上拿着砍刀、钢管、木棍,有人在打电话叫人,有人在讨论想什么办法进网吧。后其到附近一家小店去购物,没多久其看到几个先到网吧的人都被“特警”抓了起来。

20.证人陶*的证言:2014年7月5日晚,其接到杨*乙电话说他被人砍伤了,叫其快去。其过去后,看到一群人站在网吧楼下,杨*乙拿了钢管,另外四五个人拿了木棍和刀,说是等人过来。等的时候,警察过来把在场的人都叫到派出所了。

21.证人魏*的证言:2014年7月5日晚,其在毛*家玩时,胡**过来说“小帆”被人打了,叫其与毛*去帮忙,他俩就跟着去石湫菜场边的黑网吧。在网吧打了两人后刚到楼下,网吧的网管等人骑车过来,他们这边就有二三个人冲上去追打网管,随后他们就从提包内拿出刀、钢管、木棍跟对方的人打起来(杨**打架时拿过钢管)。后对方有个人被他们的人打倒在地并围着打,对方一名光头男子提着砍刀冲过来砍,他们这边被砍退了,对方就将人扶起来逃进网吧。接着他们要冲上二楼网吧,被对方挡住,对方还拿砖头和灭火器砸。他们这边就都散开,准备再打电话叫人。不久,派出所的人就到了。

22.现场提取笔录、照片:证明民警于2014年7月5日晚上在石湫菜场附近网吧的一楼和二楼地面提取疑似打架用的灭火器1个、砍刀1把、塑料管和铁棒各1根、钢管2根。

23.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高*的伤势情况及其损伤程度。

24.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吴*,吴*叫上被告人杨**,杨**又叫上杜*一节。经查,虽然沈*供称其是打电话给吴*,但吴*、杨**均供认系杨**接到沈*电话后再叫上吴*前往打架现场,且该事实得到同案犯郑*的供述以及证人陈*证言的印证;同时,同案犯郑*、牟*的供述与杜*的证言均证明杜*系受郑*的邀约前去帮忙。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吴*提出的相关辩解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杨*等人以及部分辩护人提出的杨*主动报警及被告人杨**、吴*、杨**、李*亦构成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经被告人杨*指认,其确认系利用案发现场附近一家超市的公用电话主动报警,但通话记录详单表明该公用电话在2014年7月5日并无报警记录,且大**出所86100110的报警电话在当日亦无固定电话的来电记录;同时经核实,据北仑**挥中心的接警记录以及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所载,公安机关系在接到他人手机报警称石湫菜场“有很多人打架、手上有工具”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杨**、杨*等人传唤到案。故被告人杨*称其案发后主动报警缺乏依据,杨**、李*等人明知杨*报警也无法认定,被告人杨**、李*、吴*、杨**、杨*等人均系因涉嫌犯罪而被当场抓获,并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上述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难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吴*、杨**、杨*、李*、杨**、杨**、康*、高*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杨*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一方在斗殴中致被告人高*重伤,但目前尚难认定被告人杨**、吴*、杨**系高*重伤后果的直接加害人,故对杨**、吴*、杨**均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吴*、杨**、杨*、杨**、杨**、康*、高*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参与斗殴的人员众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不尽相同,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但尚不宜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杨**持械站在现场本身也是一种参与,即便没有动手打人,其也应对所纠集的被告人吴*持械参与斗殴的事实承担罪责。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认为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应予区别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杨**、李*、杨**、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以对方具有过错为由要求减轻己方的刑事责任亦缺乏依据。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三、被告人杨*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四、被告人杨**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五、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六、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七、被告人杨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八、被告人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

九、被告人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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