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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小来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4)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及辩护人谷延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代*伙同汤*、陆*、符*、宿*、殷*、张*(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江干区御道村钱江新城扩容区块的农转居建筑工地上,以堵路、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工地施工,从而向被害人沈*乙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0元。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代*伙同汤*、陆*、宿*、殷*及李*、刘*、何*、杭*(均已判刑)等人,在位于本市江干区彭埠镇御道村的江南御府项目工地上,以堵路等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孙*、胡*等人索要人民币110000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同案犯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部分犯罪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辩护人主要认为被告人代*系从犯,部分犯罪系未遂,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代*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代*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伙同汤*、陆*、符*、宿*、殷*、张*等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位于本市江干区御道村钱江新城扩容区块的农转居建筑工地上,通过堵路、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挠工地泥浆车进出,影响泥浆工程正常施工进度,以此向该工地负责泥浆工程的被害人沈*施压,从而强行向沈*索取人民币200000元。2011年12月27日,被害人通过汇款至符*银行账户的方式将被告人代*等人索要钱款中的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支付,2012年1月14日,被害人将剩余的人民币100000元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被告人代*伙同汤*、陆*等人经事先预谋,并纠集宿*、殷*及李*、刘*、何*、杭*(均已判刑)等人,于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御道村的江南御府项目工地上,采用堵路、锁门、殴打、砸车、持刀恐吓、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扰工地土方运输车进出,影响工地正常施工进度,从而以向工地提供保护为由,强行向该工地负责土方工程的被害人孙*、胡*等人索要人民币110000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1年11月开始,其与沈*乙合伙在位于江干区御道村安置房工程中做泥浆运出工程。开工后几天,陆*、代*等几个人就以要做工程为由,在工地门口采用言语威胁、站立守候等方式堵住车辆出入口,阻拦运泥浆的工程车进出,目的就想从其与沈*乙处捞点钱。因泥浆无法外运,严重影响工期,其一方就与阻拦施工的对方谈判,对方当时参与谈判的有代*、汤*、陆*,但未谈成。其一方又让王*乙出面再与对方谈判,后其一方迫于无奈,答应给陆*一方人民币200000元。

2.被害人沈**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其分包了孟*在江干区钱江新城扩容区块工程的泥浆项目来做,大概做了半个月左右时间,“阿陆”他们一伙人就经常来工地闹事,他们以工地是他们村的,工程要他们做为理由,采用言语威胁其工作人员,堵住工地上运泥浆的工程车进出的方式阻扰其正常施工,以达到向其要钱的目的。因其工地在他们阻扰下无法正常施工且泥浆工程不在约定期限内完工要罚钱,其就让王*乙出面和对方“阿陆”等人谈,后谈好其支付给对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钱是其让王*乙分两次交给他们的,听王*乙讲两笔钱都是交给“阿汤”的。

3.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胡*的陈述及辨认笔某监控录像照片、被砸车辆照片及修理清单、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2年2月开始,汤*、陆*、代*等人在江南御府工地及附近,采用堵路、砸车、持刀恐吓、殴打等方式向孙*索要1100000元,还将其所有的轿车砸毁的情况以及车辆被砸受损的情况。

4.被害人孙*的陈述,证实孙*负责江南御府工程的挖土方工程。2011年年底至2012年4月期间,“阿汤”、“阿陆”等人采取堵路、砸车、持刀恐吓等方式阻扰工地施工,让其支付1100000元钱给他们,他们保证没有人到工地上闹事。其一直未予答应。

5.被害人孔*的陈述、验伤通知单及伤势照片,被砸工程车照片及维修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2年3月27日下午1点左右,其从江南御府工地开车到车站南路跟杭海路交叉口附近前面的路上被3个小青年拦住,这些人用辣椒水对其进行喷射,用石头砸其手臂,将其拉下车殴打致伤并将其工程车玻璃砸毁等情况。

6.被害人江*的陈述,被砸车辆照片及维修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陆*于2012年3月25日早上,以砸毁其二人所驾驶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的方式阻止其二人将废土运出江南御府工地及车辆毁损情况。

7.被害人赵*的陈述,证实陆*于2012年3月25日早上以砸毁其所驾驶的浙A货车前挡风玻璃的方式阻止其将废土运出江南御府工地,同时其还看到陆*拿了石块砸了另一辆牌号为浙A的大货车玻璃。

8.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1年11月,沈*乙刚开始做御道村安置房项目的泥浆工程,陆*等一帮人就阻拦工地的泥浆车运出泥浆,后他们僵持了一星期左右还是没有谈好,当时沈*乙和其都知道地方上的“赤膊党”无非是想弄点钱,沈*乙就让其出面和对方谈,以尽量减少损失并在可承受范围内给他们一点钱妥协掉,好让工程顺利开工。后其与对方汤*、代*等人谈妥由沈*乙一方分两次支付给他们共计200000元。第一次其通过联合银行汇款给对方提供的联合银行的账号上100000元,第二次是其与其老婆一起到御道村安置房的泥浆工地办公室给汤*、陆*、代*等人100000元,当时其老婆让陆*写了收条,其把收条给了沈*乙。

9.证人黄*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清单、银行综合业务查询单、明细对账单及领(付)款凭证,证实其丈夫王*乙让其分两次将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交给对方。一次是在2011年12月27日,其将100000元汇给账户名叫符*的银行账户上,另一次是在2012年1月14日,其将100000元直接交给陆*。当时陆*在2张领款凭证上签了字。

10.证人陶*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在御道村农转居工地开工程车拉泥浆过程中,经常有一批“赤膊党”到工地上来闹事,堵住大门不让工地车进出,还威胁司机不准拉泥浆,向工地施压,问老板敲钱,包括被告人代*以及汤*、陆*、宿*、符*等人。

11.证人孟*的证言及土方工程合同,2011年12月左右,其承包了钱江新城扩容区块D-R21-01地块农转居公寓项目的基建工程,陆*到其工地上说这个工程是他们村里的地,他们村里要做的,其不能做。后来他们几乎每天在工地上骚扰其工作人员,其就让王*乙出面去和陆*谈。后来汤*还找到其家里让其拿钱给他的兄弟吃饭。他们首先通过想做这个工程作为幌子,然后抬高做工程价格,但是他们自己根本不可能会做这个工程,他们没有这个资质,也没有这个本事,所以他们实际上就是来敲诈钱的。

12.证人符*的证言,证实陆*、何**、陈*等人以砸车,做栏杆、倒废土堵路等方式敲诈江南御府工地土方承包商。

13.证人戚*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2年3月至4月其在江南御府工地管理期间,以陆*为首的一批人经常到工地闹事,他们采用持刀威胁工程车驾驶员、砸工程车玻璃、打伤驾驶员、砸胡*私家车及倒废土堵路的手段向胡*要1100000元钱。其中代某在工地上出现过十多次。

14.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其正在江南御府工地操作挖机时,陆某持刀威胁其不让其施工,后工地报警,其一直躲在驾驶室里不敢出来,其听说这些人是向工地敲钱,老板没给。

15.证人周*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汤*、陆*、代*等人采用倒土、用木桩拦住工地大门、锁门以及拦车、砸车等手段阻扰工地施工,强行向工地承包商索要1100000元。其中代*于2012年4月25日参与堵门。

16.证人劳*的证言及被倒废土的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4月8日早上,在江南御府项目部通到杭海路的车站南侧的马路上被人倒了废土。

17.证人项*的证言,证实替其开挖掘机的师傅于2012年3月20日告诉其在江南御府施工时有一男子持砍刀威胁他不让他施工。

18.证人徐*的证言,2012年4月25日上午6点多,其在工地上班时有五、六个男子过来将工地大门锁住,后其报警,警察过来将大门打开,当天下午13时许,又来了十多人将大门锁住,后来有民警过来将他们抓获。上述这些人的行为是为了不让工程车进出,当天就有一辆工程车没办法进入工地。

19.证人汪*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和汤*、陆*、陈*等人达成协议,欲合伙拿下江南御府的土方工程,钱由其出,陈*负责村里的事情,汤*、陆*负责搞定社会上的人,事成之后其拿出100万给他们,但之后未拿下该工程。

20.证人沈**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其在澳门广场凯乐会ktv帮王**订过包厢,后王**在包厢里与汤*谈话。

21.挖土工程分包合同,证实浙江中**限公司(江南御府项目部)于2012年3月1日将江南御府工程挖土工程项目分包给杭州**限公司,孙*、胡*作为代表签了字。

2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宿*处扣押助动车及头盔,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锁及铁链的情况。

23.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户籍销户证明,证实许**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现已销户,故终止对其进行调查。

2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代某交代的另一参与人员“黑子”已立案调查,但无其具体身份情况故仍在调查中。

25.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

2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代某的具体身份及归案经过。

27.同案犯汤*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1年开始,其和陆*、代*、陈*、符*五个人就一起商量准备在江干区御道村的工地赚点钱。当年底得知御道村回迁房项目的泥浆工程要往外运泥浆,其几个人就商量先安排代*、“阿修”、“阿*”、“小宝”和陆*、张*一起分成两班到工地拦大门,不让拉泥浆的车子进出。后工地老板没办法,派王**和其谈,最后谈好工地方给其几个人共200000元钱,其帮他们找块地消化泥浆。钱是分两次给的,一次是2011年12月28日左右打到符*联合银行的卡上,当天下午符*就把钱取出来分了。还有一次是2012年1月14日,是王**老婆在工地办公室给的现金,后来“阿陆”还在收据上签了字。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陆*、代*、陈*、汪*及代*的手下一起在三新大厦的两岸咖啡厅里商量,汪*自己承包江南御府工程,就会给其1100000元,让其几个人帮他摆平社会上捣乱的人,但后来承包合同被孙*签下了。其曾对陆*说过,不管是谁签了这个土方的合同,出的价钱都要与汪*当初给的价钱一样,也就是1100000元,所以其几个人要约孙*谈,但一直没谈成。

28.同案犯陆*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1年12月左右,其与汤*、代*、陈*、符*一起商量到御道村回迁房泥浆工地上闹事从而向工地老板要钱,并将股份分成五股,其与汤*、代*、陈*、符*各占一份,并安排由其与张*、代*、宿*、殷*等几个人每天守在对方的工地上不让对方的工程车出来。后王*乙作为代表来谈判,被迫答应给其等人200000元钱,并分两次支付给其等人。2012年2月初,其和汤*、代*、陈*、符*五人一起商量敲诈江南御府工地土方工程承包商的钱,并向工地承包商孙*等人提出索要1100000元钱。遭孙*拒绝后,其等人遂到工地上闹事,其中其与代*带领宿*、李**、刘*等人就到工地上,由其拿刀威胁不让挖掘机驾驶员进出工地;代*带领他手下的几个小弟把一辆工程车的玻璃砸了,还把驾驶员打伤了;代*还安排宿*和李**砸了胡*的汽车;何国军和其一起做栏杆、倒土,以堵住工地前的道路;杭**则在工地上将工地铁门锁住并守住大门。

29.同案犯符*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的一天,其与汤*、陆*、陈*、代*等人一起商量,决定以堵路、拦车等方式威胁泥浆工程老板从而索要钱财,并分配了股份,由汤*、陆*、陈*、代*与其各占一股。后其与陈*还出面帮助汤*等人与王**谈判,后王**答应给其等人200000元钱,并分两次支付。

30.同案犯殷*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1年底,代*让其到御道村回迁房工地去守门,就是不让工地里的泥浆运出工地,从而汤*、陆*、代*他们可以向对方老板要点钱。12月的一天,其与代*、汤*、陆*、陈*、符*等人一起商量具体事宜,由代*、汤*、陆*、陈*、符*各分配一份股份。代*、陆*、汤*、李**、宿*、刘*等人都在工地上守过门。后其从代*处收到2000元钱。2012年2月的一天,其与代*、汤*、陆*、宿*、刘*、李**、陈*等人一起商量向江南御府工地老板敲诈钱财,并进行分工安排。2012年3月3日,其受代*指使,陪同陆*与土方工地老板谈判,向对方索要1100000元,被对方拒绝,后其受汤*、代*的纠集,前往钱江三苑堵截土方老板;2012年4月25日,代*纠集其与刘*、宿*、李**、陆*、杭**一起在工地以堵路方式守工地时被抓。

31.同案犯宿*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1年11月起,其受代*纠集多次与陆*、殷*等人一起到御道村回迁房工地把手大门,目的是不让工程车往外运泥浆,从而向工地老板索要钱款,后代*给其2000元钱。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其受代*纠集,与李**、刘*、殷*等人一起多次到江南御府把守工地,目的是为帮汤某、代*等人向工地老板施压。2012年3月28日凌晨,代*安排其与李**一起砸了胡*的雷克萨斯车;2012年4月25日,代*指使其去江南御府工地堵路。

32.同案犯张飞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汤*和陆*于2011年11月左右,让其出面拦车子,不让御道村回迁房工地里拉泥浆的车子从工地把泥浆运出来。守了几天后,泥浆生意实在做不下去了,工地的进度被拖住了,泥浆老板才与汤*、陆*他们谈好。后其知道是符*找了个工地旁的池塘,又挖了个坑给工地倒泥浆,工地这方分两次共计给200000元钱。第一次钱是打符*卡里的,第二次是个女的把钱送过来的,陆*还签了收条。同时其能辨认出同案犯。

33.同案犯李**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2年以来,汤*、陆*、代*因工地土方工程被他人承包,而对工地方采取堵路、砸车等方式,想通过这样向工地方弄点钱。2012年3月28日凌晨,代*安排其与宿*一起砸了胡*的雷克萨斯车;2012年4月25日,代*指使其去江南御府工地堵路。

34.同案犯刘*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明知汤*、陆*、代*等人向对方老板要1100000元对方不同意,仍伙同李**、殷*、陆*、代*等人在江南御府工地门口守候,给工地施加压力。代*还安排宿*与李**砸了胡*的汽车。同时其能辨认出具体的作案地点。

35.同案犯何国军的供述,证实其明知“阿汤”、陆*、陈*等人采用砸车、堵路、威胁等手段去敲诈江南御府土方承包老板的钱,仍帮助他们订做用于拦路的栏杆,还伙同陆*一起在工地外马路上倾倒废土以达到堵路的目的。

36.同案犯杭**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25日,其在陈*的指挥下到江南御府工地上的杭海路口顶替陆*守工地,在明知陈*等人敲工程老板100多万元钱的情况下,仍实施锁门、堵路等行为。

37.被告人代*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参与本案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要挟、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代*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代*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系从犯,并请求对被告人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代*在本案中不仅参与事先的预谋,且多次纠集、指使他人实施砸车、堵路等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代*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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