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李*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12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被告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李*在本市西湖**玛医院北侧村道上以被害人吴*害其不能用“抽千”方式打牌赢钱为由,向被害人吴*索要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以打耳光、持弹簧刀威胁等方式强行从被害人吴*处索得人民币797元,后又扯断其脖子上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523元)留作抵押。被告人李*假装用手机将被害人吴*的身份证拍照并威胁其不能报警。同日,被告人陈*在将金项链交还被害人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于2013年1月14日被宣城市警方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人民币797元已从被告人陈**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周*、谭*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李*的敲诈勒索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