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海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海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海及其委托辩护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浙江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鲁**以举报被害人经营的企业存在违法问题相威胁,或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其举报等心理,以借为名,向被害人徐**、陈**、冯**、陈**、汪*、陆*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2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鲁**的家属退赔徐*乙30万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勘验笔录,照片,光盘,相关书证,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鲁**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其称在案的证人均冤枉其,其没有以举报相威胁敲诈钱财,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事实所涉的30万元系其向徐**的正常借款,其从未举报过徐**的企业,也未打电话威胁徐**的客户单位;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事实,其确实向陈**借款10万元,但在之后双方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作为货款抵扣了8万元,至今尚欠2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3、第5、第6起事实均系其向冯某甲、汪*、陆*的正常借款;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事实所涉的40万元系陈*戊欠其的货款及厂房租赁产生的费用。综上,其认为自己与上述被害人之间仅系民间纠纷,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鲁*海犯敲诈勒索罪,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宣告鲁*海无罪。为此,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鲁*海和鲁**的QQ聊天记录及鲁*出具的补充说明各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3年左右,被告人鲁**的妻子董*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群益村开办个体工厂。2008年左右起,被告人鲁**利用自己熟悉群益村各公司、企业经营状况的便利,多次以举报他人公司、企业存在违法问题相威胁,或威胁公司、企业的客户单位,向公司、企业主索要钱款,在党山辖区内引起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3、4月,被告人鲁**以举报被害人徐**经营的原杭州萧**有限公司(现已撤销)存在违法问题相威胁,并威胁徐**的客户单位不得向徐**的公司购货,以借为名,向被害人徐**索取了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鲁**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徐**的经济损失。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害人徐**的陈述。证实2008年左右,其在萧山区党山经营杭州萧**有限公司(现已撤销)。2008年3、4月左右,被告人鲁**通过电话向其借款30万元,并说如果其不借的话生意就不用做了。之后其与被告人鲁**在冯**的办公室里商谈,鲁**称要给他儿子在其的公司找份工作,这30万算是两年的工资。其知道鲁**以举报其他企业违规问题敲诈企业出名,且鲁**之前已经向税务部门举报过其的公司,还打电话威胁其的客户单位不要再与其开展业务,其考虑到如果不答应,鲁**就会继续举报其的公司、威胁其的客户单位,其为了花钱消灾,被迫于2008年4月15日将30万元汇到鲁**指定的应某的银行帐户,之后鲁**没有再找过其的麻烦,客户单位也都与其正常开展业务。2008年8月,鲁**得知党**出所在调查他,就补了张借条给其。并证实其与鲁**在2006年开始有过一年半左右的正常生意往来,到2008年3月已基本没有业务了,双方没有经济纠纷。还证实案发后,鲁**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该笔款项。

(2)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租用鲁**的厂房开办个体工厂。其在鲁**的东**浴厂里看到徐**哭哭啼啼的和鲁**说话,意思是他没有多少钱。之后鲁**借用其的农业银行帐户,让徐**向该账户内汇款30万元。鲁**用该30万元给儿子买了1辆车。其想徐**应该是基于花钱消灾的想法才会给鲁**30万元的。

(3)证人倪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4、5月份,其接到鲁**的电话,让其不准从徐**的公司进货,如果其再去进货的话,就要去举报其的企业,让其的企业开不下去,其想肯定是鲁**在弄徐**,其为了不招惹鲁**,只能答应不去徐**处进货。之后其知道徐**拿了30万元给鲁**,其听说鲁**拿这30万元钱给儿子买了一辆车。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的公司与徐**的公司有玻璃生意往来。6、7年前,鲁**等人到其厂里,要求其不得再从徐**处进货,其碍于鲁**的为人就答应了。其还听陈*乙说鲁**打电话给朱*,让朱*也不要向徐**进玻璃。后其听高*等人说过鲁**问徐**要钱,徐**一开始没有答应,鲁**就向环保、税务等部门举报徐**,还打电话给徐**的客户威胁他们以后不准再从徐**处进玻璃,后来徐**为了花钱消灾,给了鲁**几十万元钱。之后徐**到其厂里的时候说起这件事,徐**的意思是只要鲁**以后不要再去找他的麻烦,宁可花点钱。

(5)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2008年年初的时候,鲁*海打电话给其,让其不要再跟徐**做玻璃生意了,因为其知道如果不按照鲁*海的意思去做的话,鲁*海就会去举报其,所以其之后就不敢再跟徐**做生意了。后来其听说徐**为此给了鲁*海不少钱,鲁*海拿了这笔钱给儿子去买了一辆车。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在党山群益村经营杭州**限公司。2008年3月左右,鲁*海打电话给其说徐*乙不上路、不肯借30万元给他,他要给徐*乙吃点苦头,意思就是要举报徐*乙的公司。鲁*海还让其不要再和徐*乙做生意了,其知道如果再和徐*乙做生意的话,鲁*海肯定也会来举报其的企业的,就被迫答应了鲁*海的要求。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7年或2008年的时候,徐**拿出几十万元钱给鲁**买了一辆车,之后其问过徐**是怎么回事,徐**当时就说是碰到晦气的事情,不想多说,所以其也就没有再问下去。

(8)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听徐**说过,鲁**找他的麻烦,他给了鲁**30万元才把事情解决掉。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鲁**以举报威胁徐*乙,徐*乙给了鲁**30万元才解决这件事。2008年夏天的一天,鲁**让其过去,当时冯**、徐*乙、鲁**都在场,鲁**拿了张借条叫其签字,说是向徐*乙借款30万元,其签了字没看内容就离开了。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鲁**联合其等人想要提高党山的玻璃价格,徐*乙不同意,鲁**就打电话给其说要去举报徐*乙。后来其听说鲁**威胁徐*乙的业务单位不要再跟徐*乙做生意,徐*乙哭着求鲁**放过他,最后还拿了30万元给鲁**。

(11)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鲁**说要到其经营的某某制镜厂谈向徐**借款的事,具体细节是鲁**和徐**在谈的,大致意思是徐**给鲁**30万元当作鲁**的儿子到徐**的公司打工的工资提前支付,但事实上鲁**的儿子从未到徐**的公司打工过。之后鲁**用这笔钱给他儿子买了一辆车。后来这件事情被人举报了,鲁**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他,就又把徐**和王**叫到其厂里,鲁**补了一张借条给徐**,还要其证明徐**是自愿借钱的,举报、敲诈的事情纯属诬告陷害,其不想做假证明,就拒绝了。其知道徐**并非自愿借钱,大家都是因为怕不借钱给鲁**,鲁**就要举报企业,搞得企业办不下去。

(12)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鲁*海想要垄断党山玻璃市场,统一玻璃价格,就召集了所有在党山做玻璃生意的厂商开会,会上鲁*海提议写一张协议,但徐**不肯签字。之后鲁*海就决定弄徐**,扬言要去举报徐**偷税漏税,还发传真给徐**的业务单位,威胁他们不要到徐**处进货,导致徐**公司的业务量大幅度下降。徐**没办法,就找鲁*海讨饶,鲁*海提出他儿子没有工作,要到徐**的公司去上班,工资提前先支付30万元。后来徐**就把钱打给鲁*海,鲁*海用这30万元给他儿子买了一辆车。上述事实其基本上都是听鲁*海亲口说的,也听其他当事人说过。

(13)证人鲁*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父亲鲁**向徐**借款30万元,具体借款事宜都是由其父亲鲁**谈的,其写了张借条让鲁**转交给徐**,其用该款买了一辆车。后来其父亲曾多次催其还钱。

(14)银行卡业务回单。证实2008年4月15日,户名为徐*乙,卡号尾数为5716的中**银行账户转帐取款30万元;同日,户名为应某,卡号尾数为2115的中**银行账户转帐存款30万元。

(15)说明。内容为打印文字“今年四月我借给鲁**三十万元钱,决定此事是在某某厂,冯**全过程都在。这是平常、正常又不用保密的事,但有人诬告说是鲁**对我的敲诈勒索,我对来调查的公安说这是无中生有,是造谣,是搬起石头压自己的脚,我为人一是一,二是二,从不说谎;说明人(情况事实徐**;证明人:徐**签字我在场,王**;借款人:鲁**;落款时间是2008年8月25日”。

(16)调取证据清单、发票、出库单、用户管理卡。证实2008年4月16日,鲁*以251800元购得广州本田多用途车一辆。

(17)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其辩称其与徐*乙关系比较好,徐*乙为了帮助其儿子创业,主动提出借给其30万元,后来徐*乙按其要求把钱打到了应某的帐户上,其和儿子鲁*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后来,徐*乙说要出个自愿借款的证明,刚好王**在场,就叫王**签字证明。该30万元系其向徐*乙的正常借款,其从未举报过徐*乙的企业,也未打电话威胁徐*乙的客户单位。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2008年5、6月,被告人鲁**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其举报引起麻烦等心理,以借为名,向经营杭州**限公司的被害人陈*甲索取了人民币10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其在瓜沥镇党山群联村经营杭州**限公司。2007年年初,鲁*海找到其,要求与其做贴皮木纹板生意。之后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因鲁*海提供的木纹板质量较差,其欲中断与鲁*海的生意,但其从周边企业了解到鲁*海有个外号叫“东霸王”,没人敢得罪他,很多企业老板为了能安心做生意只能讨好鲁*海,甚至拿香烟等东西送给鲁*海,但鲁*海的目的是为了钱,有的企业为了躲避鲁*海就搬到别处去,如果其向鲁*海提出不继续做生意的话,鲁*海肯定会到处举报其的企业,甚至还会举报其的客户单位,其被迫继续和鲁*海做生意。其一共与鲁*海做了一年半的生意,货款在9万元左右,货款都是每月结清的。2008年5、6月,鲁*海提出要向其借款10万元,并说可以从货款中抵扣。其将10万元现金给了鲁*海,鲁*海出具了借条给其,但借条上并未写还款日期和利息,之后鲁*海也没提起过还钱的事。2008年年底,鲁*海又向其提出再借10万元,其提出之前的钱未还,不同意再借。2009年年中,鲁*海就写信向税务部门举报其的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

(2)证人金*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间段,其在陈*甲经营的某某镜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2007年年初,鲁**开始向某某公司提供木纹板,其发现鲁**提供的木纹板质量太差,就将情况反映给陈*甲,陈*甲因打听到鲁**的为人,被迫继续和鲁**做生意,货款都是每个月以现金方式结清的。后来鲁**向陈*甲借款10万元。2008年年底,鲁**又提出向陈*甲借10万元,陈*甲没有同意。之后鲁**就向税务部门举报陈*甲的企业。

(3)证人高*的证言。证实其听鲁**说过,因陈*甲一开始不服他,他就以举报相威胁,陈*甲才对他服服帖帖,还借了10万元钱给他。具体细节其不清楚。

(4)证人董*的证言。证实鲁**向陈*甲借过10万元,但因双方有生意账款未了结,所以这笔钱鲁**还未还。

(5)举报信、信访函处理情况报告、信访调处登记表、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证实2011年5、6月左右,有人匿名向环保部门举报某某镜业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污染严重。

(6)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其在庭审中辩称该10万元系其向陈**的正常借款,但在双方之后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作为货款抵扣了8万元,至今其尚欠陈**2万元。其没有强迫陈**和其做生意,也没有强迫陈**以货抵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3.2012年11月,被告人鲁**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其举报引起麻烦等心理,以借为名,向经营杭州萧山吉丽制镜厂的被害人冯**索取了人民币50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实鲁**与妻子董*是在2004年前后到萧山党山开办工厂的,2008年左右,党山群益村通过开会表决的形式,把鲁**的工厂清退出党山。之后鲁**为了报复,就开始举报当时在表决上签过字的企业老板,还曾多次让其帮忙传话给企业,要这些企业老板主动求饶,他还用举报的方式威胁企业老板,向他们以借钱的方式进行敲诈。2012年11月,鲁**向其借50万,其考虑到鲁**的为人,如果不同意借的话,鲁**肯定会翻脸举报,就被迫筹钱将50万元通过银行汇款打到了鲁**妻子董*的帐户上。之后其提出让董*出具借条,董*以有汇款凭证为由予以拒绝。

(2)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其收到该笔款项,但借款过程是其老公鲁**和冯某甲商量的,其没有参与。

(3)被害人冯**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冯**通过他人账户以中**银行智付通的方式向董*账户转账10万元;通过卡*转账的方式向董*账户转账40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其辩称冯**与其是好友,该50万元系冯**主动提出要借给其的,是正常借款。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4.2013年12月,被告人鲁**以举报被害人陈*戊经营的杭州萧山某某包装厂存在违法问题相威胁,向被害人陈*戊索要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12月底,被害人陈*戊被迫交付了人民币40万元,但之后被告人鲁**仍向相关部门继续举报陈*戊的企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13年年初,鲁*海让人带话给其要向其借100万元,如不给钱就要向税务、环保、安检、消防等部门举报其的企业,鲁*海还威胁其的客户单位不准和其做生意。其迫于无奈,于2013年12月30日在冯**陪同下带了40万元到鲁*海家中交给鲁*海。但因为没有达到鲁*海所要求的100万元,之后其的企业仍被举报。并证实2007年4月至12月,鲁*海开办的东升卫浴厂转做纸箱生意,鲁*海提出让其的工厂提供原材料纸片,由于鲁*海没有生产纸箱的资格,鲁*海就找到其帮忙签了一张假的租赁厂房协议,以使鲁*海的企业避免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检查,事实上其并没有租赁鲁*海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其也没有欠鲁*海房租费、工人人工费等费用。期间,其从未找过鲁*海的客户单位结帐,仅有1次是鲁*海通知其到王*乙处结了10万元的货款。双方生意结束后,鲁*海尚欠其20万元货款末付。鲁*海在向其要100万元的时候,从未提到是要其还欠款。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鲁*海打电话让其传话给陈**,要陈**给他100万,不然就要举报陈**的工厂,其考虑到鲁*海一向以举报出名,就传话给了陈**。过了两个多月,鲁*海看陈**没反应,又要其传话给陈**,要陈**在2013年12月底之前把钱给他,否则就要开始严厉打击陈**,搞到陈**的工厂开不下去为止。鲁*海还把写好的举报信读给其听。2013年12月30日,陈**让其陪同到鲁*海家里,将40万元现金给了鲁*海。之后陈**的企业仍被鲁*海举报,陈**很生气,打电话质问鲁*海。其也打电话问鲁*海,鲁*海不承认是他举报的,并说陈**说话很难听,他决定要弄垮陈**的厂。鲁*海还打电话威胁陈**的客户单位,要他们断绝与陈**的生意往来。

(3)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鲁**曾打电话给其说要向陈**借款100万元,若陈**不借钱就去举报陈**的企业,之后鲁**还让冯**带话给陈**,限定在2013年12月底之前给钱,否则就要开始举报陈**的企业,据其所知鲁**已经把举报信写好了。后陈**迫于无奈给了鲁**40万元,但之后鲁**还在继续举报陈**,威胁陈**的业务单位不要再和陈**做生意,这个事情鲁**亲口和其说过。

(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鲁**以举报陈**企业相威胁,向陈**索要100万元,并称举报信已写好。陈**迫于无奈在2013年12月份在冯**的陪同下给了鲁**40万元,但鲁**仍旧继续举报陈**的企业,后陈**质问鲁**,鲁**就打电话给其和冯**称如果陈**不把剩余的钱给他,他就要叫陈**难看,要举报陈**的企业。同时,鲁**还打电话威胁陈**的客户单位,要他们停止和陈**做生意。

(5)证人高*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鲁**要向陈**借款100万,但陈**不肯,鲁**就提出让陈**给陆*做担保,让陆*去银行贷款100万元,但陆*不同意。鲁**就放出风声称要弄陈**和陆*的企业,陈**迫于无奈给了鲁**40万元,但鲁**因为陈**给的数额未达到100万元,仍继续举报陈**的企业。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鲁**从2013年开始就以举报其父亲陈**经营的杭州萧山华凤包装厂违法问题相威胁,向陈**要100万元,2013年12月,陈**向其借了40万元,在冯**的陪同下将钱送到鲁**家里。其听陈**说鲁**还威胁丁*等业务单位不准从陈**厂里进纸箱,否则要去弄丁*等人的企业。

(7)证人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底左右,鲁*海打电话给其,要求其不要再从陈**的企业进纸箱,否则要去举报其的企业。鲁*海还说他要陈**拿100万元,但陈**只给了40万,如果陈**不给他100万元,他一定要弄死陈**的企业。其为了不招惹鲁*海,就不再去陈**企业进货,并将此事告诉了陈**。并证实其知道陆*也接到了鲁*海的电话,鲁*海要陆*也不准跟陈**做生意,否则要去举报陆*的企业。

(8)证人陆*的证言。证实鲁**向陈**索要100万的时候,知道其和陈**有生意来往,就打电话给其,以举报其的企业相威胁,要求其不准从陈**厂里进纸箱,其只好暂停进货。

(9)证人倪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时,鲁*海打电话给其说,要其不准再到陈**的厂里进纸箱,其知道鲁*海肯定是在弄陈**,就告诉鲁*海自己与陈**没有生意来往,鲁*海表示没有生意来往最好。之后其听说陈**给了鲁*海40万元了,但因为没有达到鲁*海要求的100万,鲁*海仍旧要弄陈**的企业。

(10)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鲁**有个电话打过来,问其有没有跟陈*戊在做纸箱生意,其告诉鲁**说与跟陈*戊没有生意来往,鲁**就说好。

(1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左右,鲁**提出要和其做纸箱生意,由鲁**提供纸箱给其,因为其听说鲁**比较难弄,弄不好要到处举报,其就答应了,一共做了8个月左右生意,货款基本都是现金结帐给鲁**,或者按照鲁**的要求把钱结给陈**。因为其要求鲁**开发票,鲁**就从杭州萧山华凤包装厂开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

(1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鲁**提出要和其做纸箱生意,由鲁**提供纸箱给其,其知道如果不答应鲁**,肯定要吃苦头,被迫同意。之后其和鲁**做了一年多七、八十万的生意,货款都是直接结给鲁**的,其他人没有来结过。

(13)证人施*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开始,鲁**提出要和其做纸箱生意,由鲁**提供纸箱给其,其知道如果不答应鲁**,举报信就会满天飞,被迫同意,到2007年12月左右,鲁**就不做纸箱生意了。期间,货款都是每个月现金结给鲁**的。据其所知,鲁**的厂跟陈**的纸箱厂没有任何关系,送货单也是鲁**自己开的。

(1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绍兴**有限公司。2006年左右,鲁**和他老婆到其厂里来推销纸箱,说要跟其做纸箱生意,但其因自己已有固定货源,并未与鲁**开展生意往来。

(15)证人王*戊证言。证实其系陈*戊妻子,在杭州萧山男女包装厂管理财务。2006年至2008年期间,鲁**自己想做纸箱生意,就向其丈夫陈*戊提出要其公司帮忙提供纸片,他自己只要简单的印刷后就可以销售。陈*戊知道如果拒绝的话,肯定会被举报,为了不得罪鲁**,被迫提供纸片给鲁**,货款鲁**没有全部结清,至今尚欠20余万元未付。由于鲁**大多数货款未结,所以其厂没有将鲁**的供货凭证做帐。鲁**与业务单位的货款都是他自己结的,仅有一次其接到鲁**的通知到王*乙处拿了10万元钱。因为鲁**的业务单位提出要发票,其公司也开具过相应的发票给鲁**的业务单位。

(1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以前在陈**的杭州萧山某某包装厂帮助陈**管理生产。2007年左右,鲁**开始做纸箱生意,并向陈**提出由陈*的工厂提供做纸箱的原材料,并让陈**联系购买做纸箱的机器。由于工商和税务部门到鲁**厂里检查发现鲁**是超范围经营,所以鲁**为了应付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找到陈**签了一张假协议,说是鲁**给陈**代加工纸箱。事实上,按照陈**厂子当时的规模,业务都是吃得消做的,而且陈**的厂房有3000多平方米是出租的,如果生产真的来不及,就不会把厂房租掉。鲁**是自己独立做纸箱生意的,业务是其鲁**自己接的,陈**根本不知道,更不会去结款。

(17)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06年年初至2008年5月期间,其在陈*戊经营的某某包装厂做财务助理,其在厂里工作期间就知道鲁**的名气不好,党山很多企业都怕鲁**,陈*戊也曾交代其碰到鲁**都要跟他讲一下,要小心应付。自2007年年初鲁**开始做纸箱生意后,就要求其厂提供原材料纸片,后来因为工商和税务部门查出鲁**的企业超范围经营,所以鲁**找陈*戊开了张*证明,说是鲁**是为陈*戊代加工的。事实上,按照陈*戊工厂当时的规模,所有的业务都绰绰有余,很多机器都空着,不可能到其他地方租用厂房、让外面的人代加工。鲁**与其厂的货款没有全部结清。鲁**是自己在做纸箱生意,业务都是鲁**自己谈的,费用也是鲁**自己结的。

(18)证人赵**、吴*、倪**的证言。上述人员均在2007年时租用了陈*戊经营的杭州萧山某某包装厂厂房,其三人租用的厂房加起来有3000平方米左右,以当时陈*戊工厂的规模,不可能再去外面租厂房,直至2012年陈*戊提出要上新的生产线后,其三人才停止租用。其中吴*的证言还证实其听说2007年时,鲁**从陈*戊的厂里拿纸片,但是鲁**是独立做纸箱生意的,和陈*戊没有关系。

(19)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陈*戊给其介绍说鲁**要买生产纸箱的机器,其就卖给鲁**纸箱印刷机和纸箱磨切机各1台,送货前鲁**给其打了3、5千元订金。但在机器安装好后,鲁**总说其提供的机器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之后还去举报其偷税漏税。由于生意是陈*戊介绍的,其就让陈*戊支付了机器款3万多元。

(20)借条、银行客户回单联。证实2013年12月19日,陈*戊向陈*丙借款40万元。

(21)举报信、信访函处理情况报告、信访调处登记表、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举报信电子版存放光盘。证实2006年,号码为1321798的鲁先生打市长公开电话举报某某包装厂废气及噪声严重(相关部门已核查要求整改);2013年12月,署名“党山群益村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某某包装厂等工厂污染严重,有关单位已予以核查处理(公安机关从鲁**的电脑内查到该举报信的电子版,已刻录在光盘中);2014年1、2月,有人匿名向环保部门举报某某包装厂污染严重,有关部门已予以核查,鲁**称该举报信不是其写的。2014年1、2月,鲁**实名向环保部门举报某某包装厂环境污染问题,另称某某包装厂老板陈*戊打电话给其说已经看过匿名举报信全文,陈*戊认为是其举报的,当晚其家的奥迪车被喷了红漆;2014年3月,鲁**实名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某某包装厂老板陈*戊有偷税嫌疑(公安机关从鲁**电脑内查到该举报信的电子版,已刻录在光盘中)。

(22)接受证据材料、送货单据。证实2006年12月至2008年期间,陈*戊经营的杭州萧山某某包装厂送货给东**司,由鲁**或董*签字。

(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该协议系董*提供,协议上有陈**、鲁**签字,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30日,内容为:陈**投入人民币20万元作为鲁**扩建厂房的部分资金;鲁**以1000平方米的新建厂房划归陈**作为纸箱车间;双方议定的地点在群益工业区中段某某卫浴厂内。

(24)个体工商户情况、营业执照。证实2006年2月8日,个体工商户杭州萧山党*某某卫浴厂成立,经营者是董*,2009年7月2日注销,经营范围是加工卫浴洁具。

(25)被告人鲁**的供述和辩解。其辩称涉案40万元款项是陈**欠其的货款及厂房租赁产生的费用,其曾让陈**、陆*、汪*等人去跟陈**说,想让陈**还钱。

上列证实鲁*海敲诈陈*戊钱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5.2014年4月,被告人鲁**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其举报引起麻烦等心理,在事先未与被害人汪*商量借款事宜的情况下,通过将提前写好的借条放在冯*甲处,电话通知汪*要借款,让汪*自己到冯*甲处拿取借条的方式,向经营杭州**业公司的被害人汪*索取了人民币50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害人汪*的陈述。证实其在党山经营杭州萧**限公司。鲁**是在2004年左右到党山开办工厂做卫浴生意,之后陆续作过玻璃和纸箱生意。鲁**的一贯做法是如果企业不和他做生意的话,他就会到处举报企业,有的企业为了讨好他就无偿提供原材料给他,有的企业甚至搬离党山,鲁**的行为对党山很多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鲁**的厂被群益村决议清退之后,鲁**就开始报复在决议上签字的企业,后来有的企业为了息事宁人,就主动送钱讨好鲁**,鲁**尝到甜头,就开始专业搞举报了。2011年左右,鲁**向环保局实名举报其经营的敏**公司,2013年其公司又被匿名举报,其从该举报信的写法和语气上推测也是鲁**举报的。2014年4月26日晚上,鲁**打电话给其向其借50万,借款期限2年,利息照付,借条在冯**处,叫其到冯**处去拿。第二天其到冯**办公室,冯**给了其一张鲁**事先写好的借条。其考虑到如果不把钱借给鲁**,鲁**肯定会向各个部门举报其的企业,甚至会举报其的业务单位,被迫在2014年4月28日将50万元汇到了董*的银行帐户里。

(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鲁**拿了两张写好的借条给其,一张是陆*的,一张是汪*的,并告知其陆*和汪*会来拿的。第二天,汪*到其处,其将借条给了汪*。其认为汪*肯定是怕鲁**举报他的企业,不是自愿借款的。

(3)证人高*的证言。证实据其所知,汪某有50万元借给鲁**,同陆*给鲁**钱是在同一个时间段,具体细节其不清楚。

(4)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其老公鲁**向汪*借款50万元,借款过程其没参与,汪*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钱打到其的农业银行账户,后来鲁**又把这钱借给了潘*和赵**。

(5)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请好友汪*帮助我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到期鲁**按时归还借款和每年付清年利息。款项有汪*汇入鲁**妻子董*农行帐号:6212。此款有冯**担保”,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借款人:鲁**。担保人处空白。

(6)证人潘*的证言、借条及农行明细对帐单。证实其自2012年1月份以来共向鲁**借款140万元。其中2012年11月25日,潘*向董*借款人民币62万元:2013年11月25日,潘*向董*借款人民币59万元,其中9万元是当面交付,50万元属续借;2014年4月28日,潘*向董*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7)证人赵**的证言、借条及农行明细对帐单。证实其自2012年1月份以来共向鲁**借款110万元。其在2013年11月10日,赵**向董*借款708000元。

(8)举报信、萧山区**访调处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信访件交办单。证实2012年3月,鲁*海实名向环保部门举报某某实业公司废气污染严重;2014年1月,鲁*海实名向环保部门举报某某实业公司废气污染严重。

(9)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其辩称该款系正常借款。当时冯**考虑到其日子不好过,向其提出可以向他人借钱再放贷赚利息,并向其提议可以到汪*处借钱,并告知其汪*也有借钱给其的意思。之后其出具借条给汪*,借条是其写好放到冯**处,汪*到冯**处拿的,汪*把钱打到其老婆董*的账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6.2014年4月,被告人鲁**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其举报引起麻烦等心理,在事先未与被害人陆*商量借款事宜的情况下,通过将提前写好的借条放在冯*甲处,电话通知陆*要借款,让陆*自己到冯*甲处拿取借条的方式,向经营杭州**限公司的被害人陆*索取了人民币50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害人陆*的陈述。证实其在萧山区瓜沥镇党山群益村经营杭州**限公司。鲁*海到群益村开办卫浴厂之后陆续做过玻璃和纸箱生意。期间,鲁*海以举报的方式强迫和别人做生意,如果别人不和他做生意就到处举报企业,再去威胁企业的业务单位,有的企业为了讨好他,无偿提供原料给鲁*海,有的企业选择避开鲁*海,有的甚至搬离了群益村。之后群**村委组织了村民代表开会决议,将鲁*海的工厂清退出党山。后鲁*海就开始报复在决议上签过字的企业老板。并证实2011年上半年,鲁*海举报其工厂消防有问题,其送了香烟给鲁*海;2012年上半年鲁*海又去消防举报其的企业,其又送了香烟和酒给鲁*海。2013年12月,鲁*海以“借”的名义向陈*戊敲诈100万元,陈*戊给了40万,由于没达到鲁*海的要求,鲁*海还在举报陈*戊,并提出由其出面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由陈*戊做担保,其不同意。之后冯**就转告其鲁*海已经把举报其的举报信都写好了,让其赶紧去求饶。后其拿了50万元和冯**一起送到鲁*海家里,鲁*海说是只是试试其到底肯不肯借钱,既然其肯借,就没收钱,并把举报信给了其。2014年4月25日,鲁*海打电话给其说有张借条在冯**处,让其去拿,其考虑到鲁*海的为人,到冯**处拿了借条,其当时还让冯**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之后其迫于无奈将50万元打到了董*的帐户。

(2)证人冯某甲的供述。证实鲁**向陈*戊“借”100万元,但陈*戊只给了鲁**40万元,由于未达到鲁**要求的100万,鲁**就提出让陆*出面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由陈*戊做担保,陆*不同意,鲁**就告诉其他要去举报陆*,并且举报信也写好了。其就跟陆*说了这个情况,陆*在其陪同下带了50万到鲁**家给鲁**,鲁**没有收,还把写好的举报信给了陆*。2014年4月,鲁**拿了两张写好的借条给其,一张是陆*的,一张是汪*的,并说第二天陆*和汪*会来拿。之后该二人都来其处拿了欠条,也都各打了50万元给鲁**。其认定他们肯定都是怕鲁**举报各自的企业,不是自愿借款的。

(3)证人丁*的证言。证实鲁**被抓后,其在陆*那里看见了一封举报信,上面有陆*的名字,其才知道陆*也有多钱给鲁**的,这封举报信是鲁**用来威胁和敲诈陆*的,陆*拿钱给鲁**,鲁**就没有去举报,还把举报信给了陆*,这是鲁**惯用的手段。

(4)证人高*的证言。证实因为陆*不肯听鲁**的话去银行贷款,鲁**就扬言要去举报陆*了,陆*为了花钱消灾,给了鲁**50万元,该50万元是出具借条的。

(5)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其老公鲁**确实向陆*借款50万元,但借款过程其没有参与,款项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打到其的农业银行卡上,之后鲁**把钱借给了潘*和赵**。

(6)证人潘*的证言、借条及农行明细对帐单。证实其自2012年1月份以来共向鲁**借款140万元。其中2012年11月25日,潘*向董*借款人民币62万元:2013年11月25日,潘*向董*借款人民币59万元,其中9万元是当面交付,50万元属续借;2014年4月28日,潘*向董*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7)证人赵**的证言、借条及农行明细对帐单。证实其自2012年1月份以来共向鲁**借款110万元。其在2013年11月10日,赵**向董*借款708000元。

(8)借条。借条内容为“今请好友陆*帮助我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到期鲁**按时归还借款和每年付清年利息。款项有陆*汇入鲁**妻子董*农行帐号:6212。此款有冯**担保”,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借款人:鲁**。担保人:冯**。

(9)举报信、信访函处理情况报告。证实陆*提供的鲁*海实名举报其等人开办的企业污染严重;2013年,鲁*海向杭州市市长举报称之前所举报的企业确属萧山区,相关部门的调查有误,且提到某某卫浴陆*等多人送东西到其家,其拒收。

(10)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其辩称该款系正常借款。当时陆*考虑到其日子不好过,向其提出可以借钱放贷赚利息。之后其将写好的借条是放到冯*甲处,陆*到冯*甲处拿,之后陆*把钱打到其老婆董*的账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实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鲁**在党山群益村办厂时经常找各种理由向同样开办企业的老板要钱,如果企业老板不答应,就向税务、消防、环保等部门举报,所以许多老板都是抱着花钱消灾的想法将钱交给鲁**。

(2)证人倪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群益村经营某某卫浴有限公司。鲁*海在党山的名气非常差,群益村开厂的人基本都被鲁*海以举报的名义敲诈过,其听说鲁*海举报之前都会叫人传话或者先拿举报信给对方看,让那些企业主主动讨好他,许多企业老板为图安耽就去讨好鲁*海,有的企业被迫搬迁到其他地方。2009年下半年,鲁*海因为工厂被群益村村民大会决议清出党山的事,认为其有份参与,就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其的企业,之后鲁*海还打电话给其承认举报的事,并表示现在知道其并没有在村民大会决议上签字,不会再去举报其了。

(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在党山经营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其曾听说和鲁**接触的人,一般都会被鲁**以通过向消防、税务、环保等部门举报的手段敲诈钱款,鲁**一般是开口向企业主借钱,但是他借去的钱都不打算还的,纯粹是以借钱为借口敛财,如果企业不借钱,鲁**就会不停地举报,甚至还会举报这些企业的业务单位,弄得企业主不得不借款,一些企业为避开鲁**,就选择搬离党山。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在党山经营某某卫**司。鲁*海在党山的名气很不好,跟他接触的人都要被他以通过向消防、税务、环保等部门举报的手段敲诈钱款。鲁*海一般是开口向企业主借钱,但是他借去的钱都不打算还的,纯粹是以借钱为借口敛财,如果企业不借钱,鲁*海就会不停地举报,甚至还会举报这些企业的业务单位,弄得企业主不得不借款。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鲁**在党山的名气很差,党山的企业老板如果不满足他提出的要求,他就去举报这些企业。

(6)证人朱*的证言。证实其在党山经营某某镜业有限公司。鲁*海在2004年左右开始到群益村办厂,在群益村没有人不怕鲁*海,鲁*海经常会举报企业,所以一些企业老板为了让鲁*海不要举报他们,就主动讨好鲁*海,有的企业选择主动回避。他通过举报的手段达到向他人借钱的目的,但是鲁*海借钱从来不用还的,实际上就是敲诈。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鲁**在党山老百姓中的口碑比较差,其也和鲁**做过生意,鲁**给其的感觉是什么事情都没有商量,都要听他的。

(8)证人高*的证言。证实鲁**在2004年左右到党山群益村办卫浴厂,之后又陆续做过纸箱生意、玻璃生意。期间,鲁**通过举报的手段威胁企业与他做生意,强迫别人借钱给他,弄得群益村开厂的人都怕他。2008年时,鲁**因为得罪了群益村很多企业,村委就下决心把鲁**清退出群益村。鲁**离开群益村后更加变本加厉地举报别人,敲诈钱款。期间,鲁**还让其传话给绍兴**公司老板王**已经掌握了福昌企业偷税漏税的证据,要去举报,之后王**与其一起到鲁**处,鲁**以举报相威胁,提出向王**借款50万元,王**被迫给了鲁**25万元,但鲁**未出具任何借款手续。2009年鲁**卖掉厂房后把钱还给了王**,之后又开始举报王**了。

(9)证人冯**的证言。证实鲁**在党山就是以举报企业敲诈钱财出名的,党山有很多企业都被鲁**敲诈过,鲁**在举报前会先通知针对的企业,甚至先把举报信的内容读给企业老板听,或通过中间人传话,让企业老板主动讨好他,一定要拿钱,如果企业老板给的少,就会继续举报直到满意为止。很多企业老板一接到鲁**的电话就怕。

(10)证人褚*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鲁**曾向消防部门举报其经营的某某实业公司,后其和老公一起到鲁**家中送香烟给鲁**求饶,鲁**因被群益村清退的事,要求其老公带他指认在决议上签字的村民代表,因其老公不同意,鲁**就一直举报其企业。其认为鲁**名义上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但真正的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向企业老板进行敲诈,从而敛财。

(11)证人孔*的证言。证实鲁**的人品不好,总是开口向企业老板借钱,如果企业老板不答应,鲁**就会向税务、消防、环保等部门实名举报该企业,有的企业为了不得罪鲁**,甚至搬离党山,有的企业老板为了生存,都会答应借钱给鲁**,鲁**一开始是没出借条的,但在2009年以后鲁**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他的问题,就向企业老板补借条,但实际上这笔钱是不会还的,企业老板也不敢向鲁**讨要钱款。据其所知,徐**、陈**、陈**、汪*、陈**、马**、周*都被鲁**敲诈过。并证实其应群益村村书记钱某某的邀请,将鲁**的厂房买下,在其付款给鲁**时,通知了陈**和陈**,鲁**当时把向陈**借的20万元还给了陈**,陈**因为和鲁**之前生意往来的账目没算清楚,鲁**就没有把钱给陈**。

(12)证人尹*的证言。证实由于鲁**的名声不好,经常会因企业老板不借钱给他就举报该企业,所以有的企业老板宁可给鲁**一些钱花钱消灾;其在2014年2月份分别打电话给企业经营者王*、莫*、郑*、李*,自称是鲁**,以借钱的名义向对方要得钱款共计72960元。

(13)关于对东*卫浴厂采取行政措施的决议。证实经党山群益村村名代表签字表决,认为鲁**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群益村的发展环境,利用煽动他人造谣诬告、严重扰乱群益村的良好社会秩序,激起民愤众怒。

(14)关于强烈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分子鲁**的请愿书。证实党山村民百余人认为鲁**利用各种手段对乡亲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桥横跋扈,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故集体请愿要求对鲁**从重从严处罚。

(15)本院(2014)杭萧*初字第20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尹*冒名鲁**,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与被害人联系,利用被害人害怕被举报而引起麻烦的心理,向被害人敲诈勒索财物6次,共计102760元。本院依法认定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6)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5月29日晚上,民警在鲁**在场的情况下,对鲁**所居住的北干街道绿洲嘉园6幢1单元2401室进行搜查的相关情况。

(17)勘验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7月4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公安对涉案的一台联想品牌、23寸宽屏、一体机电脑进行检查勘验,在电脑系统“桌面”上发现有“公安局督察大队”等4个文件涉及举报信等内容:在电脑系统“我的文档”中发现有“借条”、“杨局”、“萧山区环保局领导”等51个文件涉及举报信等内容;将3张电脑屏幕截屏、提取的相关文件55个进行刻盘,卷标为“20140704”。

(18)光盘。证实经从鲁**处扣押的电脑中提取的鲁**书写的相关举报信息情况,刻录成盘。

(19)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被抓获等情况。

(20)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庭审中称在案的证人均在冤枉其。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提交了QQ聊天记录,欲证明鲁**一直通过鲁**催促其儿子鲁*尽快还款给徐**;鲁*出具的补充说明,欲证明鲁*当时给徐**写过一张借条,承诺在2014年还款期限,因为家庭原因,徐**把钱汇入应某的帐户。经审查,鲁**事后催促还款的行为并不能推翻其以借为名实施敲诈的行为;卢李晗出具的补充说明因鲁*并未参与整个过程,不知道鲁**在此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鲁**提出在案证人均系冤枉其,不应采信证人证言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人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合法调取,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应予采纳。被告人鲁**并无证据或线索足以推翻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且庭审中被告人鲁**亦称其不认识在案的数名证人,与大多数证人之间无恩怨纠纷,也没有举报过证人,故可以排除上述证人冤枉诬陷其的合理怀疑。故对被告人鲁**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鲁**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及罪名提出的异议。首先,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实被告人鲁**以借为名,采用以举报企业或企业客户单位相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徐**、陈**、冯**、陈**、汪*、陆*索要钱财的事实。而其事后向被害人徐**补出借条;借款后未向冯**出具任何借款凭证;借款前无商量,将借条放在他人处,强行向被害人汪*、陆*借款等方式恰能证实其试图采用合法的借款手段,掩盖其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罪要件。其次,被告人鲁**提出陈**所涉的10万元在双方业务往来中已抵扣8万元,尚欠2万元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鲁**一贯有以借为名索要钱款的行为,其在向陈**借款后以货款尚未结算为由未予还款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占有的非法目的。再次,被告人鲁**提出陈**所涉的40万元系陈**欠其的货款及厂房租赁产生的费用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证人冯某乙、冯**、陈*乙等人的证言证实鲁**在向陈**索要款项时均未提到是讨要债务;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证实2007年时陈**工厂的生产规模根本不需要再租赁别的厂房,厂房租赁协议系鲁**为规避工商检查而与陈**签订的假协议;同时从客观上分析,被告人鲁**与陈**、陈**的生意往来发生在2007年,鲁**的工厂在2009年转卖他人,其本人亦离开党山,至案发前其从未向陈**提出过解决债务纠纷的想法,鲁**的该点辩解意见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鲁**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及罪名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鲁**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0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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