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1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温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二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与董*、黄**等人挂靠乐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司)参与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及接线工程招投标,2005年7月19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由董*一方承包施工,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路**司负责监督工程质量,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后因政府土地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到2008年8月份完工,工程亏损较大。工程决算后,张*多次到业主单位纠缠、吵闹,要求给予赔偿,2010年1月18日,路**司与张*、董*、黄**等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路**司承担后期为工程垫付的237万余元和张*等人应付款168万元,张*等人自愿放弃因沙门岛工程产生的一切权利。协议签订后不久,张*以工程亏损及胡*的口头承诺为由到路**司纠缠,要经济补偿100万元,路**司迫于张*纠缠、压力,于2010年1月27日给予张*50万元,张*在收条上注明一次性了结。2011年上半年,张*又到路**司纠缠、吵闹,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路**司迫于张*多次纠缠的压力,于2011年7月21日再次给予张*55万元,张*也在收条上注明一次性了结的文字内容。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张*先后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串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并将举报信通过703804网站公开曝光,时值路**司申报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资质,2012年7月份,路**司通过城南街道南**党支部书记李*乙出面调解,路**司表示愿意再拿出30万元给张*,但张*没有同意。同年10月份,迫于张*的信访压力,乐清市交通运输局邀请城南街道人大主任牵头调解,会上张*提出要路**司再补偿其300万元,后提出最少要200万元,因张*要价太高,路**司方未同意支付,以致张*敲诈勒索未遂。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蔡*的陈述、证人徐某甲、胡*、蒋*、董*、黄**、余*、李**、朱*、姜*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公*(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及接线工程审查定案通知书、乐清市审计局工程结算审定通知书、沙门岛大桥2005年8月至2008年7月收入支出证明、公*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承诺书、合同协议书、协议书、收条、进账单、控告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张*的举报材料、举报受理记录单、调查回复、调查报告、乐清市沙门岛大桥部分桥墩及防撞墩专项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调取证据情况说明、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工程工期延误补偿费用及政策处理垫付费用的审核意见以及在延期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乐清市审计局关于沙门岛大桥项目部2005年至2008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其承包沙门岛大桥工程个人亏损了将近600万元,其虽然与路**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了放弃向政府赔偿的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有前提,因为路**司口头答应补偿其100万元,另外5万元是利息款,所以路**司支付给其的105万元并非其向路**司勒索。路**司自愿为业主单位承担责任,其向路**司索赔合法,最后在调解中提出的200万数额也是其亏损范围之内,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蔡*说其到蔡*家门口故意拿刀削苹果并对蔡*进行言语威胁纯属无中生有。其举报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串标行为及严重质量问题,是因其听见人大代表说沙门岛工程质量有问题,才引出其口头向人大代表进行反映,得不到答复,其才以书面材料继续反映,但仍得不到答复,其遂上网将举报信公开曝光,其举报的内容均属实,也是公民的权利,其并不知道路**司在此期间申报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资质,亦未以此要挟路**司以获得赔偿,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称,因张*与路**司就工程亏损的索赔与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才导致本案发生。张*之前所得的105万元是路**司替政府部门预支的两笔先行补偿款,不代表后面就没有第三笔、第四笔补偿款,双方签订的放弃索赔协议不能作为张*索赔结束的标志,也不代表张*同意这个赔偿数额。张*在该工程中投入约370万余元均已亏损,加上利息则达570万余元,政府才赔偿约95万元,显失公平。张*向路**司提出赔偿款200万元仍是索赔内容,在调解的过程中即使要价高了些,也不算敲诈勒索,且内部承包方张*有权向发包方与转包方索赔。检察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不能证明张*有罪,反而印证了本案属经济纠纷。张*实名举报是在索赔过程中发生的插曲,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张*并未作出要挟恐吓强行索要的行为,而且张*早已经举报,如果对路**司造成负面影响也早已产生,不存在以此要挟路**司迫使其屈从。张*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上还是客观行为表现上看,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与董*、黄**等人挂靠路**司参与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及接线工程招投标,后中标。路**司于2004年12月10日与业主单位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2076.6666万元,工期为12个月。2005年7月19日,董*作为代表与路**司签订了公某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其中约定该工程由董*一方承包施工,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工程工期是12个月;路**司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向董*一方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后因政府土地政策处理不到位、施工方缺乏工程建设经验、技术、管理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到2008年8月份完工,于2009年1月16日交工验收,评定质量得分为90.48分,质量等级为优良。2009年8月经市审计局定案工程价为2069.4301万元,因施工单位提出难度增加费,最后经乐清市审计局核定的工程定案价为2118.2161万元。因工程亏损,张*多次到业主单位乐清**输局纠缠、吵闹,要求政府给予赔偿,业主单位要求路**司承担部分亏损,另外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胡*口头承诺给予张*政府赔偿款。2010年1月18日,路**司与张*、董*、黄**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路**司承担后期为工程垫付的237万余元和张*等人应付款168万元,张*等人自愿放弃因沙门岛工程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索赔款、指挥部质保金及政策处理费等权利,所有权利由路**司享有)。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张*以工程亏损及胡*的口头承诺为由继续到路**司纠缠,要求给予经济补偿100万元,路**司迫于张*纠缠的压力,于2010年1月27日给予张*50万元,张*在收条上注明一次性了结的文字内容。此后张*为了弥补亏损,与路**司工作人员姜*一起整理索赔资料,参与向政府索赔的工作。2011年上半年,张*又到路**司纠缠、吵闹,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路**司于2011年7月21日再次给予张*55万元,张*和其母徐**也在收条上注明一次性了结的文字内容。2011年9、10月份,政府部门将95.2105万元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工程施工工期延误补偿费用及政策处理垫付费用中的88万元下拨给路**司,蔡*已将赔偿情况告知张*。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张*先后向乐清**输局、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实名举报反映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串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并将举报信通过703804网站公开曝光。为此,乐清**输局于2012年5月委托浙江省交**实验中心对乐清市沙门岛大桥部分桥墩及防撞墩进行了实体质量检测,经检测工程各项技术质量均满足设计要求。此时正值路**司申报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资质的关键时刻,迫于张*举报的压力,2012年7月份,路**司通过乐清市**村党支部书记李*乙出面调解,路**司表示愿意再拿出30万元给张*,但张*以自己亏损太大为由没有同意。同年10月份,迫于张*的信访压力,乐清**输局请城南街道人大主任李*丙牵头调解,在调解会上张*提出要路**司再补偿其300万元,后提出最少要200万元,因张*要价太高,路**司方未同意支付。

另查明,张*、黄**、董*、陈*等人在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工程前期共投资208万元,其中黄**投资60万元、陈*投资55万元、董*投资40万元、张*投资53万元。据张*供述,该部分工程款用于串标。另外,经审计,张*、董*、黄**、陈*累计向项目部投入256.27万元,其中张*投入127.27万元,陈*投入56万元,黄**投入40.5万元。董*投入12万元,收回21万元。另有41.5万元属董*、陈*、张*、黄**四人共同投入,因财务记载不清,每人具体投资额不详。投资期间,陈*以亏50万元退出该工程,将股份转给张*,亏损后的陈*投资额只有6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张*和董*、黄**等人(其占2股,董*和黄**都占1股)挂靠路**司参与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及连线工程招投标,中标后与路**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沙门岛工程由其和董*、黄**等人承包过来。在经济上,他们与路**司是独立的,路**司收取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该工程自2005年8月8日开始进场施工,原工程工期是12个月,后到了2008年10月份左右才完工,结果亏损了700-800万元。工程亏损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府在政策处理上没有到位,工期被延误了;二是路**司技术和管理都跟不上;三是自己缺乏经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董*、黄**投资少,宁亏当时的投资款,早已经放弃了,后来就剩下其一人,其个人的投资370万元,加上2005年至2008年这四年的利息,共571.6万元,路**司自称亏损了300万元左右,整个工程亏损800万元左右。工程结算后,他们于2010年1月18日就亏损部分与路**司达成了一份协议,即路**司承担为工程垫支的工程款237万元和168万元应付款,总共是405万元,他方放弃一切由该工程引起的权利,包括索赔款、指挥部质保金及政策处理费等权利。但写这份协议书是有前提的,因时任该工程副总指挥的胡*当时劝其把这份协议签了,跟其说向政府索赔是有希望的,索赔过来的钱归其,所以其把这份协议签了,董*和黄**俩人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政府的索赔款都归其,其实是胡*跟路**司商量好的,但商量其没有参加。协议书上写明索赔款归路**司,因其是占一半股份,董*只投资20万元,黄**投资100多万元,其为这工程亏损最多。如果没有把这份协议签订了,那么以后索赔过来的钱,董*、黄**他们俩人也都应该有份,所以把索赔款这一点在协议书上写明归路**司,但其与路**司就索赔款一事没有文字依据。胡*有跟其讲过,如果索赔款在100万元以内,这索赔款都归其,如果索赔款在100万元以上,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归路**司,这话是在写协议书之后说的,其也没有答应。农历2009年年底快过年时(即2010年1月份),其面临债务上的压力,便叫路**司先给钱解决债务,待过了年马上启动索赔工作。当时胡*叫路**司先支付其100万元,但后来路**司只预支其50万元。其给路**司写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也是路**司叫其怎么写其就怎么写,具体内容是写工程施工亏损补偿款一次性了结等内容。还有一笔是55万元,应该是2011年7月份,路**司再给其50万元,另外5万元算是利息。其也给路**司打了一张收条,内容写沙门岛大桥亏损再次调解一次性补偿,也是路**司叫其怎么写其就怎么写。胡*曾跟其说过,索赔30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市交通局可以说了算,500万元以下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但后来时任沙门岛大桥指挥的方孔*出事,所以,市交通局也不重视了。且市交通局是路**司的主管部门,路**司不可能撕破脸皮与主管部门打官司的,其认为路**司没有积极去争取索赔款。在其向乐清市交通局举报期间,其没有再向路**司提出要钱。其没有给蔡*发威胁内容的短消息,其到蔡*家门口用水果刀削苹果的那天,蔡*认为其是威胁蔡*,其虽然说过叫蔡*全家福照片拍起来等这句话,但说这句话不是威胁的意思,其意思是蔡*从这工程中赚了他们的钱,家里就这么几个人,钱多了也没有什么用的意思,有点诅咒其的意思,并不是威胁。2012年3月15日,其向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反映沙门岛工程质量问题,2012年5月份又再次将一些补充材料送过去。期间2012年4月份其还将有关沙门岛质量问题的材料通过703网站曝光,都是实名举报,其的检举对路**司当然是有影响的,对所检举的照片和视频来源,是其自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拍摄过来的,当时拍下来是出于个人爱好,后来其对工程方面了解多了,才知道这样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其检举的目的只是要求路**司把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处理好,跟其与路**司之间就工程亏损的经济纠纷没有关系。路**司给了其105万元之后,其又去找路**司蔡*,因方孔*出事被抓,路**司就没有再积极去做这项索赔工作,后来只拿到了65万元左右,所以其又去找蔡*,让路**司再补偿其损失。2012年10月份前后,徐*甲出面找其所在村村书记李*乙出面做调解工作,当时其把整个亏损情况讲给李*乙听,亏损了500来万元(包括利息在内),路**司已经补偿其105万元,还要补偿给其200来万元,李*乙说路**司只拿出30万元,因差距太大没有调解。

2、被害人蔡*陈述,证实2004年12月份,董*和张*、黄*甲一起挂靠在其的路**司参加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及接线工程,中标后,合伙承包了沙门岛工程,路**司跟董*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路**司仅派人管理工程施工,施工人员由董*等人负责管理,经济上也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路**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三年后,沙门岛工程竣工,并通过了验收,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但是董*等人因政策处理、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亏损,并欠路**司垫付的材料款和工资等共计237万余元。造成工程延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中标是2004年12月份,一直到2005年8月份开工,这原因也是工程土地政策没有处理好。但这几个月对于整个工程的亏损影响不是很大。二是工程接线部分土地政策没有处理好,推迟了7、8个月时间。三是桥桩深度变更也推迟了1、2个月。四是预制场土地未落实,村内筑路材料运不进来等原因。因工程延期,设备租金增加、人工工资增多、工程垫资部分利息支出,还有物价上涨等方面,所以造成工程亏损了,整个工程大概亏损了700多万元。董*、张*等人就到业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吵闹、纠缠,要求赔偿。张*父亲张**、母亲徐**也经常去市交通局哭闹。市交通局领导被纠缠得也没有办法,时任指挥部副指挥的胡*跟其说,张*亏损最大,到时索赔过来的钱,把张*照顾一下,意思也是同情张*做这工程亏损了,但也没有说索赔过来的钱都给张*,让路**司承担一部分亏损,把这事了结。其当时也默认了胡*的意见,但没有表态这索赔款都归张*个人。公司当时为了使这些部门和领导不被纠缠,被迫承担了237万元的工程材料款和工资及工程应付款168万元,张*还不愿意签订协议书。就在协议书刚签订后没几天,张*就开始反悔,向公司提出要钱,要公司给他100万元,公司的股东蒋*、李*甲等人都坚决反对,意思说张*刚签了协议书,就不守信用,后来他们开董事会,再三做其他股东思想工作,说张*也确实亏损了,给点钱打发算了。公司党支部书记徐**因与张*有点亲戚关系,也叫徐**从中做工作,后来从70万元讲到50万元。当时跟张*说得很清楚,是一次性补偿,让张*在收条上注明“一次性了结”文字内容,张*也答应了,让徐**也签字作为证明人。第二笔55万元是在2011年7月21日给的,在给钱的早3、4个月时间里,张*经常来公司里,威胁其,扬言要告公司,张*父母也经常到公司里吵闹、哭骂。当时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沙门岛大桥工程索赔已经审计好了,索赔的金额在65万元左右,如果按照胡*的话索赔款都归张*一个人,公司也只要再给张*15万元就行了,但张*不肯,说胡*当时在签协议书时说索赔款都归张*,索赔款是100万元,意思除去2010年1月18日给的50万元外,还要给50万元。为此事,胡*到张*家去向张*和其父母解释,说自己当时的话不是这原意,没有说到索赔款是100万元。后张*又以其母亲不肯为由,要公司给张*50万元。在给张*55万元之前,其和徐**还专门到张*家,张*母亲徐**要他们再给张*50万元,利息当时算了是3万元,但徐**就是不肯。在公司其他股东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其还是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想法,且当时公司申报一级资质已经一年多时间了,其不想把事情闹大,勉强同意给张*55万元。并再三跟张*及其父母说,这是最后一次了,并让张*在收条上注明再次调解一次性补偿,在收条上其母亲徐**和徐**都签了字。给了55万元之后没过多长时间,张*就开始到乐清市交通局告了。2012年3、4月份期间的一天下午,张*带着水果刀和几个苹果到其家,当时仅其妻子金*一人在家,张*称送苹果给其,其妻没有让张*进门,后张*就将这些苹果的皮削在其家门口处,苹果也扔在地上,来意就是在威胁其。张*还通过徐**转告其,叫其全家福照起来等着,那段时间,张*多次发短信到其手机上(已删除)纠缠、威胁其,大致意思是不让其有好日子过。张*又在各种场合扬言搞死其。2011年9月份,张*实名举报到乐清市交通局,举报沙门岛大桥有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2012年3月份,张*实名举报到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随后将举报信在703804网站上公开曝光,因张*公开举报沙门岛大桥存在质量问题,乐清市、温州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都很重视,组织人员对沙门岛大桥进行质量调查,当时公司申报国家总承包一级资质已经上报到国**通部和**设部了,期间有向社会公示程序。*知道这是张*的再次要挟,再次想敲诈公司钱财,但他们公司还是想花钱买平安,通过其村的李*乙书记做工作,再给30万元,但张*不肯。乐清市交通局也通过城南街道人大主任李*丙牵头调解,张*和其父张**在调解会上提出要公司承担其全部亏损,提出要300万元,公司无法接受,跟李*丙主任说再给50万元,但张*不肯,这样调解不成。后乐清市交通局委托浙江省交**试验中心对沙门岛大桥工程进行了专项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沙门岛工程各项技术质量均满足设计要求。

3、证人蒋*证言,证实2004年12月份,董*和张*、黄*甲三人挂靠在路**司名下,参与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及接线工程的招投标,并中标,然后三人合伙承包了沙门岛大桥以及接线工程,该工程由董*、张*、黄*甲自己负责管理,经济上也是独立自负盈亏的,公司仅派技术人员管理工程的施工,并收取2%的管理费用。2008年在沙门岛工程进行到80%的时候,董*、张*、黄*甲等三人因政策处理、物价上涨以及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亏损,就将工程停工,不再进行施工,后在业主单位沙门**挥部的协调下,2008年8月份,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延期主要有这几方面:一、连线工程的土地政策当时所在地乡镇政府没有处理好,工程大概停滞了半年多时间;二、预制场的土地没有讲好,也被停滞;三、利用村内的道路,租金没有讲好,村民闹起;四、村内筑路,材料运不进来;五、桥墩桩基的深度变更。工程验收后,他们公司和董*、张*、黄*甲进行结算,欠公司为其后续的施工垫付的材料费以及工资等共计237余万元以及他们前期的工程应付款168万元,共计400余万元,当时董*、张*、黄*甲不肯支付这笔钱,称工程亏损系政策处理等原因导致工程时间拖长,造成亏损,并多次来公司以及沙门**挥部吵闹、纠缠。当时张*还四处散布沙门岛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等谣言。后公司经董事会协商,做出让步,于2010年1月18日同董*、张*、黄*甲三人签订协议,放弃了对董*三人上述400余万元的债权,张*表示不再向业主纠缠,也不再向有关部门信访或投诉。协议签订后没几天,张*就反悔了,又以工程亏损为由到公司纠缠,也到交通局纠缠,说白了又伸手向公司要钱,当时其和李*甲都不同意给钱,蔡*说服他们花点钱买平安,当时公司已经准备申报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资质,张*提出要100万元,路**司徐*甲出面做工作,最后给了张*50万元。2011年上半年,张*又以工程亏损为由伸手向公司要钱,并以沙门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分包行为,扬言要告公司,经常发手机信息威胁、骚扰蔡*,张*父母经常到公司吵闹,这样被纠缠了好几个月,蔡*出于公司发展考虑,于2011年7月21日再次给张*55万元钱,并声明一次性了结此事。

4、证人董*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张*等人挂靠路**司中标后,跟路**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沙门岛工程由他们承包进行施工,他们作为投资商,在经济上跟路**司是独立的,路**司收取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2005年下半年开始进场施工,其当时也到现场参与施工管理,因张*占二股,便由张*管理现场施工,其退出管理外出经商了,后来工程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听说由于当地政府政策处理未到位,导致工期延误,实际完工需要三年多时间,工程肯定是亏损的,但是具体亏损多少不清楚,工程亏损之事都是张*在跟交通局和路**司交涉。其共投资了50万元,直到工程结算后,仅收回8万元,算利息的话,其应该亏了50多万元。该工程亏损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处理上的问题,有大桥接线部分涉及村民的养殖塘未处理好;用做预制场的村民养兔场未处理好;利用村内的道路租金未讲好村民闹起;村内筑水泥路材料无法运进来等方面原因。其次是施工方案上,作为公司考虑是工程质量问题,没有仔细考虑建设成本,主要是桥梁下部工程(包括桩*)原定施工时间是4个月,后实际施工10个月;预制场成本过高(将山体爆破了,扩展了原养兔场)等,原定的一年工期被拉长到3年零3个月。张*总投资就200多万元,不到300万元。2010年1月份,张*打电话给其,说沙门岛工程的投资款收不回了,后来路**司的董事长蔡*也打电话给其说,由其路**司承担部分亏损,主要是为他们垫付部分材料款和工资共237万元及应付款168万元,问其退还8万元钱是否同意了结,其同意了。当月18日,其和黄**、张*三人和路**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大致内容是路**司愿意承担原垫付的237万余元和应付款168万元,他方也承诺不再因沙门岛工程之事纠缠路**司,也不因此向有关部门信访和投诉,同时自愿放弃对沙门岛工程产生的一切权利,如索赔款、质保金及政策处理费等,他们和路**司都同意此协议,都签了名。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其和张*、黄**之间也没有算账。事后其拟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其和张*、黄**投资沙门岛大桥工程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找补。此后,沙门岛工程算已完全了结,其没有再提及工程亏损之事。张*的照片已经其辨认。

5、证人胡*证言,证实沙门岛工程于2008年8月份完工后开始决算,决算后该工程亏损比较大,因张*等人承包这工程亏损了,张*和其父亲张**就经常到交通局来闹、来纠缠,要求赔偿。意思这工程亏损很大因素是由于政府政策处理没有到位而引起的,确实对路**公司和其单位的声誉也不好,而且还扬言要告交通局,去市政府上访,造成一定的压力。通过跟张*父子的接触,知道张*做这工程亏损比较多,后双方开始协商,路**公司为张*等人承担了300多万元的亏损(具体数额不是很清楚)。因有些钱是张**夫妇借来的,所以张**不肯。当时其做张**的工作,大概的意思是,这工程索赔是有的,但索赔的数额估计在100万以下,如果索赔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索赔款归张*,如果索赔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归路**公司。后来张*和张**都同意了,这样双方把这协议给签了,并承诺不再向业主单位纠缠,也不再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和投诉。还说到张*无权再到业主单位办理有关索赔事宜,只能协助路**司提供资料,说白了,有关索赔的事情,张*就不要管了。其这么跟张**说之前,已经跟蔡*沟通过的,蔡*也同意其的意见,其他股东不一定知道这情况的。在签订这份协议时,其跟张**说过索赔款归张*这样的话,所以张*向路**公司提出要钱,当时路**司不肯给钱,其当时还劝蔡*说,如果索赔款不足50万元,就当50万元算了给张*,意思也是劝蔡*一次性跟张*了结工程亏损这事。在张*再次向路**司要55万元之前,其曾到张*家做过工作,当时有关索赔款的数额已经知晓,大概是65万元左右。那天张*的父母都在家,其跟张*父母说的意思大概是“索赔款100万元以下的,索赔款归张*,索赔款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归路**公司,现在索赔款已经市财政局审计了,只有65万元,如果索赔款都归张*,路**司最多也就再给15万元”,意思说张*如果要的超出这15万元,就不讲道理了。当时张*母亲提出要100万元,还说算这50万元一年的利息,利息是5万元,这样算起来要路**司再给张*55万元,后来路**司为何给张*55万元,是否有其它原因就不清楚了。路**司给了张*105万元之后,到张*书面向乐清市交通局举报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质量之前,这期间张*没有向业主单位提出要钱。张*多次向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举报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要求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工作,意思怎么把这事情给了结了,其和市交通局纪委书记王**一起到城南街道要求协助解决。他们先做蔡*的工作,要求蔡*再拿点钱出来给张*,把这事给了结,但没有明确拿多少钱出来给张*,蔡*也表示同意。后来听说也调解不成。

6、证人黄*甲证言,证实其陆续投入该工程150万元(不计利息),董*整个投资大概50万元左右,张*整个投资大概将近300万元,都是陆续投入的,合起来三人投资大概500万元左右,这不包括利息。由于工程亏算太大,他们跟路**司交涉,希望路**司能够承担部分亏损,路**司也同意了。2010年1月18日,其和董*、张*和路**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大致内容是,路**司愿意承担原垫付的237万余元和应付款168万元,他方也承诺不再因沙门岛工程之事纠缠路**司,也不因此向有关部门信访和投诉,沙门岛工程算已完全了结。其收回了30万元,其中10万元是废铁卖了,另外20万元是路**司给其的,给其付利息,路**司给了董*8万元,给了张*105万元。路**司给董*的8万元,也是同情工程亏损给的,但给张*的105万元,路**司是不情愿给的,张*多次到路**司纠缠,路**司被纠缠得没有办法才给的。工程结束后,工地上的废铁和浮吊等卖了,这些钱基本上都被张*拿去了,具体数额其不清楚。张*于2011年12月29日签字声明书之前,其和董*知道张*已经在告路**司了,所以把张*叫来,先是劝张*不要再这样缠下去,做人也要讲信用,但张*听不进去,非要告路**司,其和董*都坚决反对,董*就拟写了这份声明书,要张*签字向他们承诺,张*告路**司跟其和董*没有关系,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张*以大桥工程不合格为由,去有关部门举报,目的就是想从路**司那里拿些钱,或者从政府那里再赔些钱,以弥补自己的亏损。

7、证人陈*证言,证实大概2004年或者2005年的时候,其与张*有合作,市政府西区档案馆的工程中其和张*都是股东,张*和董*等人将沙门岛大桥工程拿到手后,张*叫其投资,其当时进去时,路正在做,大概过了4、5个月后,其就退出来了。开始时其、董*、黄**、张*及张*表弟5人,每个人都1股,共5股,其投进去100万元左右,张*的表弟投了45万元,董*投了30多万元,黄**投了70、80万元,张*投了50、60万元,具体也想不起了。最早退出来是张*的表弟,45万元投资款也全部退还给张*表弟,接着是其退出,他们要其亏50万元,其宁亏了50万元退出,其退出的股份给了张*,当时张*说如果大桥工程不亏损,就退还给其这50万元。其没有参与招投标工作,具体有多少费用不清楚,张*他们是否在竞标过程中有串标行为其不清楚。其没有见过有“实收资本”字样的财务明细账目单。但其仔细看了,其和张*、董*、黄**等四人投资沙门岛大桥工程时的投资记录,这页明细账上,记录其的投资额累计起来有61万元。其也没有见过记有“信耀”、“国柱”、“张*”、“炳余”等字样的纸张,看笔迹是董*写的,从内容上看,也是记录他们在沙门岛的投资情况,其中一笔记录其投资的是55万元。算起来其在沙门岛大桥工程的投资是110万元。但其不清楚为何有些投资款没有入账。其退出后,没有现金退回来,因当时张*在市档案馆也有投资,他们之间已经算清了。对于记有“信耀”、“国柱”、“张*”、“炳余”等字样的纸张上记录的208万的数字,按其的理解是结算到2005年7月21日为止,其和张*、黄**等投资合计是208万元。

8、证人徐*甲证言,证实协议签订后不久,董*和黄*甲两人都信守协议,但张*又提出要公司再给予经济补偿,张*和其父母一起到路**司无理纠缠。当时其他股东是不同意的,但是蔡*心肠好大家也勉强同意,当时张*提出要100万元,其一起参与调解并达成了协议。2010年1月27日路**司支付给张*50万元,张*在收条中注明一次性了结,其作为证明人在收条上签了名。一年多以后,张*又以工程亏损为由,再次提出要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和张*父母经常来公司纠缠,当时蔡*叫其出面沟通,张*还经常给蔡*发手机短信,蔡*拿手机短信的内容给其看,有些内容是威胁蔡*的,有些是说张*做这工程亏了,日子过得很苦,但时间长了具体内容他也记不清楚了。当时张*还拿出一些沙门岛大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照片给其看,说工程施工有质量问题,意思是不满足张*的要求,就到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公司和蔡*被纠缠了3、4个月,期间其多次劝过张*和张*父母,但都不听劝说。当时公司申报国家总承包一级资质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蔡*站在公司发展的角度去考虑,迫于张*的压力,还是想花钱买平安,但是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蔡*便说这钱其个人出了。2011年7月21日,路**司再次被迫同意给付张*55万元钱作一次性了结,张*给公司写了收条。在给付第二笔55万元之前,其和蔡*、胡*专门到张*家去,张*母亲提出要公司再给张*50万元,说胡*曾答应过给索赔款100万元,除去已经给张*的50万元之外,还要再给张*50万元,并算5万元利息,这样要再给张*55万元。胡*当时向徐*乙解释,说自己根本没有说过索赔款有100万元这句话,只是说如果100万元以下的话,索赔款归张*一个人,如果索赔款100万元以上,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归路桥工程公司。还说索赔款已经市财政局审计了,大概65万元左右,如果索赔款都归张*,路**司也只需再给张*15万元。至于胡*之前怎么跟张*说索赔款的事情,其不知情。在付给张*第二笔55万元后没几个月,张*就开始举报沙门岛大桥有质量问题。因张*的实名举报,公司和交通主管部门压力都很大,且当时公司申报国家一级资质已经上报到**通部和**设部了,如果这个时候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正在被调查,很可能就批不下来。2012年7、8月份左右,叫南草垟村的书记李*乙出面调和,蔡*表态再拿出30万元给张*,但张*说自己亏损很大,不肯接受。在张*举报后,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调查沙门岛大桥质量问题,专门委托浙江省交**试验中心对大桥做专项检测,检测结果各项技术质量均满足技术要求。2012年10月份,因张*的举报给市交通局很大的压力,市交通局请城南街道人大主任李*丙出面调解,在调解会上,张*和其父亲张**都提出要他公司再补偿300万元钱,最后讲至少要200万元,张**说自己是信访户,说自己继续上访,因张*提出的要求太高调解不成。2012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提着四、五个苹果到蔡*的家门口,说找蔡*,蔡*妻子金*没有让张*进门,后张*把这几个苹果的皮削在蔡*家门口,把苹果也扔在门口。事后金*打电话给其,其过去后看到蔡*家门口处满地是苹果皮,当天晚上,其便打电话给张*,张*说:“还没完呢?你带口信给齐*,你叫他全家福照起来等,达不到我要求,我把他搞死的”。其把张*说的话转告蔡*,此后,其提醒蔡*出门注意些,蔡*自己也紧张了,不敢独自出门,后便叫司机周*一直跟着蔡*,防止张*对其不利。

9、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04年底,沙门岛大桥工程招投标时,董*来找其,想做该工程,其当时劝过,该大桥工程难做,一是海上的工程,二是他们没有相关的设备,也没有经验,但董*表示要做该工程。其当时表态说,如果投过来,让董*承包做。后路桥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由董*和黄**、张*等人承包过去做。

10、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其是路**司的总经理,2004年11月份,董*和张*、黄*甲等三人挂靠路**司名下,参加沙门岛大桥及接线工程招投标,由公司为他们开具介绍信,后中标。2004年12月份,路**司和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协议书,2005年7月19日,路**司跟董*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此后进场施工,至2008年8月份,工程才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董*等人只是投资者,工程的盈亏属投资者自负,路**司仅收取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该工程结算后是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沙门岛工程指挥部在当地政策处理未到位导致工程延期,原本约定一年工期的工程,施工了三年多才完工,导致成本提高;另外,张*他们自身对工程施工经验不足,管理不到位也是亏损的原因之一。公司不存在工程亏损的责任。沙门岛工程施工到后期,张*等人已经知道这工程做亏了,就不再投资,公司被迫组织施工到完工,为此公司为后续的工程垫付了200多万元的材料费和工资等,当时张*等人还有应付款168万元。工程结算后,张*及其父亲经常去业主单位市交通局纠缠、吵闹,意思是工程做亏了,是由于业主在政策处理上没有到位,导致工期延长,业主单位被纠缠得没有办法,做路**司的工作,让公司承担部分亏损。2010年1月18日,公司与董*、张*、黄*甲签订协议书,为张*三人承担了上述400多万元款项,张*三人均签了名。公司未再收取2%的管理费了。协议签订后不久,张*出尔反尔,和张**一起到路**司无理吵闹,那时公司正在准备申报国家总承包一级资质,蔡*为了求静说再花些钱算了。当时张*方提出要100万元,后来双方调解并达成了协议。2010年1月27日公司再支付给张*50万元,张*在收条中明确注明为一次性了结。一年多后,张*及其父母又称沙门岛工程亏损了,无理要求路**司再做出补偿,经常到公司纠缠、吵闹,并扬言不给补偿就到有关部门去投诉路**司,还经常去纠缠胡*,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纠缠了好几个月时间,后于2011年7月21日,公司再次被迫给付张*55万元钱作为一次性了结,张*写了收条。公司给了董*8万元,给了黄*甲5万元,这是公司出于同情自愿给的,因确实沙门岛工程亏损了。张*收了55万元之后仅平静了几个月,又开始纠缠此事,到乐清市交通局举报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份,还到温州市**监督局检举沙门岛大桥有质量问题,并在703804网站检举,附上一些施工的照片,由于张*的举报,给公司和业主单位的压力很大。2012年7、8月份时,叫南草垟村书记李*乙出面从中调和,蔡*表态说再拿出30万元给张*,但张*不肯接受。迫于张*的不断举报,公司为此专门委托浙江省交**试验中心对沙门岛大桥做专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大桥各项技术质量均满足技术要求。检测结果出来后,张*还不肯罢休。2012年10月份左右,市交通局通过城南街道出面组织调解,后城南街道的人大主任李*丙和李*乙主持调解会,张*在调解会上提出要再给付300万元,至少要200万元,因张*要求过高,城南街道也没有再组织调解。

11、证人黄*乙证言,证实其是路**司的技术人员,因沙门岛大桥进展缓慢,其于2007年8、9月份被公司从苏州工地调过来,负责桥梁下部。其过去时,桥下部分大概完成工程量的60%,桩基已经打好,承台围堰已经做好有5、6个月时间了,工地上管理跟不上,一直没有人去安排浇注承台,而且技术上也存在问题,如果租用大型钢板桩围堰设备,技术上就不成问题,但是这种设备租金要50、60万元,而采取这种高套箱围堰施工只要3、5万元,但施工工期会被拉长。张*等人挂靠路**司,这工程实际承建者是张*几个人,承担工程垫资、管理、自负盈亏。其过去时主要是张*在管,黄*甲管施工现场,董*很少过来。大桥工程工期为何延误长时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指挥部政策处理不到位,村里筑路材料运不进来等外部原因,也有工程技术力量、工程管理跟不上、资金不到位等内部原因。

12、证人徐*乙证言,证实其听儿子张*说做沙门岛大桥工程亏了700-800万元,张*个人亏了300-400万元,因做工程需要资金投入,张*把乐成镇民丰路的一间房子卖了,把杭州的两个摊位卖了,还把三个回扣地指标卖了。工程做完后,因欠水泥、钢筋、人工工资等,胡*出面劝张*和张**,大概意思是补张*个人100万元算了,这样在那年年底先给了50万元,本来说好过了年到正月半时间再给50万元,但一直拖了一年多时间,也没有拿到另外50万元,后来路**司蔡*和徐*甲过来到张*家,其提出另外的50万元钱要算10万元利息,后徐*甲说吃个面子,算5万元,这样算下来是55万元,张*给路**司写了一张收条,其也在收条上签了名字。

13、证人朱*证言,证实从张*家中搜查到的“实收资本”账务账册活页,内容是其亲笔写的,记录从2005年4月10日到2006年9月7日之间,张*、陈*、黄**、董*四人在沙门岛大桥工程中的投资明细情况,累计总投资总额是256.27万元,其中2006年1月27日退还给董*21万元。其是沙门岛大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该工程有具体的明细账,在工程完工后已移交给股东张*了。张*、董*、黄**三个股东的垫资情况,其记得先后有3、4次的垫资,每次垫资情况也都有在账册上记录,工程结束后还欠他人材料款。三本账册是从2005年至2008年工程在建期间发生的账目,是其经手的。收入方面:(1)预收账款1677.1186万元(甲方汇给路**司转项目部(张*)收到的业主工程款);(2)实收资本256.27万元(张*等人投资款);(3)短期借款395万元;(4)其他业务收入21万元;(5)营业外收入10万元。支出方面:(1)工程施工1696.3105万元;(2)固定资产168.8259万元;(3)管理费用342.0730万元;(4)其他应收款164.39万元(其中159.万元系履约保证金应该可以收回来),前三项支出之和是2207.2095万元。

14、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路**司的徐*甲找到其,说张*承包的沙门岛大桥做到最后亏损了,路**司跟张*协调过多次,每次讲好之后,张*都反悔,对路**司纠缠不清,徐*甲叫其出面找张*讲讲看。后路**司的李*甲答应再给张*30万元钱,其私下把这情况跟张*讲,是否接受30万元把事情讲了,但张*讲自己亏损很大,不同意。2012年10月份左右,城南街道的人大主任李*丙出面召集路**司和张*调解,其当时也在场参与调解,路**司代表有徐*甲和李*甲二人,张*和张**一起参与,这次张*提出无理要求,说自己亏损几百万,要路**司承担他的全部亏损,路**司的代表没法表态,其和李*丙听张*方要求太高,根本调解不了,后没有结果就散会了。其劝过张*不要再东告西告的,这样给路**司带来不利影响,但张*总觉得个人做这工程亏损太大,想不通。张*通过告路**司,反映沙门岛大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这样给路**司造成不利的影响。因为对外来说,这大桥是路**司造的,人家又不知道张*他们,所以路**司才会主动找关系来调和这事。张*举报大桥存在质量问题,目的是给路**司压力,所以路**司找人跟张*讲,真实目的还是因为造这大桥亏损了,想从路**司那里再拿些钱,这样损失少些。

15、证人李*丙证言,证实乐清**纪委书记王**与其关系较好,大概是2012年9月份的时候,王**过来找其,要求其牵头来调解路**司与张*之间的纠纷。王**是分管信访的,因张*到温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去信访,给乐**通局也造成压力,所以找到其。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召集双方到城南**办公室里调解,张*父子过来,路**司由李*甲和徐**代表,李*乙也一起参与。张*在调解会上称,这沙门岛大桥在工程后期完全由路**司接手施工了,张*要求路**司赔偿其全部亏损,在调解会上讲至少要200万元,而路**司代表听了张*的要求没有表态,但私下跟其说愿意拿出50万元解决问题。在调解会上,张**也说,讲不了的话继续信访,张*没有说类似的话。后来调解不成就散了。张*在其面前说过,如果讲不了,还要到上面去信访。

16、证人姜*证言,证实沙门岛大桥工程项目部的经理是路**司的蒋*,总工董**、工程师肖*波及搞测量姓张的技术人员等三人是张*他们聘用的,其和黄*乙是公司派驻到项目部的。该工程实际上是董*、张*、黄*甲等人在做。既然张*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那么应对工程工期、质量等方面负责。从业主层面来说,业主只承认路**公司,不会承认张*他们,所以路**司应对大桥工程承担技术责任。

17、证人王*证言,证实2004年5月份,沙门岛大桥及连线工程启动时,其一直负责工程科。沙门岛大桥工程于2008年8月份完工,因该工程原定的工期是一年,确实有一些政策没到位原因致使工程延期了,工程亏损了。在大桥还没完工之前,就已经提出索赔的事情了,但当时还仅停留在口头上,没有正式书面提出。正式书面提出是在工程完工交付后的事。向政府提出索赔的程序是这样的,路**司将索赔的资料先上报到指挥部,经指挥部初步审核后,将索赔依据材料上报到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财政局下拨索赔款。但习惯做法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都一起审计的,也不可能给予索赔的钱很多,最后核定给多少就是多少,也不可能按照施工单位的索赔依据给予索赔。沙门岛大桥工程实际上是张*等人建造的,所以后来索赔工作都是张*一个人在搞,路**司也有人协助张*整理资料。张*做索赔工作先后有一、二年时间,上报索赔的材料有好几次,上报到审计局、财政局又说不行,又退下来,又重新上报。其记得最后一次上报是2010年11月份左右,上报的索赔金额是270多万元,是经过指挥部初步审核后,经时任市交通局副局长方**签字后上报到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后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人员开会也开了5、6次,其都有去参加这些会议。那段时间张*又到交通局吵闹,纠缠胡*,让胡*给张*签字,张*还举报沙门岛大桥质量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18、证人金*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期间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有人敲其家门,说自己是张*,张*提起手中的红色塑料袋说苹果给其,还推门想进来,其不让进来,后来其看到男子还在门外等着,直到六点钟左右,其看到这男子不在门口了,准备出去锻炼,看见门外的地上铺满了苹果皮,四、五个被削了皮的苹果和红色塑料袋也丢在地上,其便打电话给徐*甲,叫徐*甲过来看看,并叫徐*甲把这些苹果拿去还给张*。之后也打电话告诉蔡*这情况。当天晚上蔡*回家时,打电话给张*叫他过来,张*没过来。

19、证人周*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蔡*说这段时间里不敢独自开车出去,叫其跟着蔡*,此后其上班时大多时间都是跟着蔡*,但是蔡*没有跟其说什么原因一个人不敢开车出去,其听公司同事说有一个人敲诈公司几次,没完没了,扬言说要搞蔡*,现在蔡*都不敢一个人出去了。

20、承诺书、协议书,证实2010年1月18日,路**司(甲方)与董*、张*、黄*甲(乙方)签订协议,经双方结算,乙方应支付甲方净欠款338.935876万元,扣除指挥部质保金69.2360万元和政策处理费约32万元,乙方尚欠甲方237.699847万元。约定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享有的237.6998万元债权,并称承担乙方应付款168万元;乙方自愿放弃对沙门岛工程产生的一切权利,如索赔款、指挥部质保金及政策处理费等权利,所有权利均由甲方享有。并且乙方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决不因沙门岛工程之事向业主纠缠,也决不因沙门岛工程之事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或投诉。

2010年1月25日,张*、董*承诺所有股东投资的资金全部结算清楚,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找补事宜,并签订了承诺书。

21、声明书,证实董*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声明书,证明2011年12月29日,张*声明如果因其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或投诉,而导致路桥公司要求董*、黄*甲承担相关责任的,张*承诺全部由其一人承担所有责任。

22、收条二张,证实(1)2010年1月27日,张*从路**司处收取工程亏损补偿款50万元,注明一次性了结(证明人徐**)。2011年7月21日,张*收到路**司给予的工程亏损补偿款55万元,并注明再次调解一次性补偿(上有徐**的签名,证明人为徐**)。

23、中标通知书、公*(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及接线工程审查定案通知书、乐清市审计局工程结算审定通知书、张*自书的沙门岛大桥巨大亏损部分客观因素、沙门岛大桥2005年8月至2008年7月收入支出证明、公*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承诺书、合同协议书、关于乐清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造价情况说明。主要证实:(1)2004年11月份,路**司在沙门岛大桥工程招投标中中标,后于2004年12月10日与业主单位乐清市沙门岛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2076.6666万元,工期为12个月。(2)2005年7月19日,路桥**公司(甲方)与董*(乙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沙门岛大桥及接线工程承包给董*施工,施工计划由乙方自行安排施工,甲方监督工程质量;甲方负责开设项目部账户,账户由乙方管理;乙方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3)该工程于2008年8月完工,于2009年1月16日交工验收,被评定为质量等级优良。2009年8月经市审计局定案工程价为2069.4301万元,当时该定案价未考虑部分技术难度方面增加的费用、工期延误问题增加的费用、政策处理费用等。后侦查人员进一步向审计局基建审计科工作人员了解,施工单位提出的难度增加费经审计核定为48.7860万元,最终核定的工程定案价为2118.2161万元。(4)2009年1月16日,张*、董*、黄*甲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因工程造成的亏损导致欠材料款及路**司借款,在计量款及索赔款到位后,首先付清材料欠款,其次付还路**司欠款,若有剩余或亏损按股份清账后分摊。(5)张*自书了沙门岛大桥巨大亏损部分客观因素,但不能客观反映出其因该工程造成的具体亏损。

2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22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的住处查获了一本财务账册(其中一活页记录了实收资本),并在该本账册中发现二张记录了一些阿拉伯数字内容的纸张(其中一张纸上记录了股东的名字,另一张记录“投资款”文字)予以扣押。侦查人员结合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股东黄**、陈*、董*等人的陈述,认定该工程前期各股东共投资208万元,“实收资本”中记录共投资256.27万元,两项合计各股东在沙门岛大桥工程中总的投资额为464.27万元。其中黄**前期投资60万元,“实收资本”中记录收45.5万元,共105.5万元;陈*前期投资55万元,“实收资本”中记录收61万元,共116万元;董*前期投资40万元,“实收资本”中记录收12万元,支21万元;总投资额减去黄**、董*、陈*的投资,剩下的应是张*的投资,投资额为211.77万元,再加上陈*以亏50万元退出,将股份转让给张*,投资额为66万元,认定张*的总投资额是211.77万元加上66万元,总投资额是277.77万元。

25、进账单、控告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张*的举报材料、举报受理记录单、调查回复、调查报告、乐清市沙门岛大桥部分桥墩及防撞墩专项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调取证据情况说明、乐清市沙门岛跨海大桥工程工期延误补偿费用及政策处理垫付费用的审核意见,主要证实:(1)经乐清市审计局、财政局审核,最终核定对沙门岛工程项目补偿施工工期延误费为657658(管理费用)+1100660(机械费用)+294787(人工费用)-1245000(拖期违约金)u003d80.8105万元、施工单位政策处理垫付费14.4万元,总计95.2105万元。2011年9月27日,路**司因沙门岛跨海大桥工程收到一笔85万元的款项。(2)2013年2月26日,路**司书写了一份控告状,控告张*向其敲诈勒索710万元,实得510余万元。(3)2012年12月28日,路**司取得公某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4)侦查人员向乐**通局、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调取了张*的相关举报材料,反映出张*于2011年9月14日向市交通局胡*举报沙门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附有照片;2012年3月15日、2012年5月20日,向温**监站站长举报沙门岛大桥工程买标串标和严重质量问题;2012年3月15日在703804网站上举报沙门岛工程存在串标和严重质量问题并附有照片。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理后对举报情况作出了调查,并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了回复,其中认定部分举报内容不属实,部分举报内容属实,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处理意见。(5)2012年7月,浙江省交**试验中心对沙门岛大桥部分桥墩及防撞墩作专项检测,认定抽检的项目均满足设计要求。

2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于2013年3月25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69号8320室被抓获。

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乐清市审计局关于沙门岛大桥项目部2005年至2008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函》,证实:一、截至2008年底资金来源情况为:1、实收资本。董*、陈*、张*、黄*甲四人累计向项目部投入256.27万元。其中张*投入127.27万元,陈*投入56万元,黄*甲投入40.5万元。董*投入12万元,收回21万元。另有41.5万元属董*、陈*、张*、黄*甲4人共同投入,因财务记载不清,每人具体投资额不详。2、短期借款。项目部向乐清**有限公司借款395万元。3、预收账款。项目部累积向乐清**有限公司预售工程款1687.12万元。4、其他业务收入。2007年项目部向乐清**有限公司收取太康保险费10万元。5、营业外收入。2008年项目部向乐清**有限公司收取设备转让费2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合计2359.39万元。二、截至2008年年底资金占用情况。1、工程施工支出。累积支出1696.31万元。2、管理费用支出。累积支出342.07万元,其中工作人员工资126.82万元,利息支出103.93万元,食堂费用20.14万元,餐费24.24万元,其他66.94万元。3、固定资产。2008年底累计余额168.83万元。主要设备浮吊便桥116.73万元。4、其他应收款。2008年底余额164.39万元,主要是应收乐清**有限公司投标履约保证金159万元。5、现金。2008年底余额-122108.33元(现金余额为负数,符合逻辑,可理解为垫付款)。上述资金占用合计2359.39万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供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证明证人胡*与路**司有利害关系,胡*的证言不真实。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认定张*构成犯罪是根据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并非单靠胡*个人的证言认定。本院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实胡*证言不真实,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张*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蔡*的陈述、证人徐某甲、胡*、蒋*、董*、黄**等人的证言及内部承包协议书、承诺书、收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等人挂靠路**司承包沙门岛大桥工程,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施工过程中因政策不到位、施工方缺乏工程建设经验和管理上有问题等原因致使工程亏损后,路**司已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张*的亏损情况,为张*垫付了工程款和应付款共400多万元,还另外分二次给被告人张*共105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张*在协议书中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张*方自愿放弃对沙门岛工程产生的一切权利,如索赔款、指挥部保质金及政策处理费等权利,所有的权利均由路**司享有,亦在收条上注明一次性了结,以上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遵从。至此,路**司与张*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无证据证实张*个人亏损了将近600万元,张*继续向路**司索赔,无事实、法律依据,故张*继续向路**司提出要求再补偿其20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向路**司索赔合法,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张*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客观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从之前的到路**司或业主单位吵闹、纠缠,对蔡*等人进行言语威胁,到后来的向有关部门或网络进行书面、网络举报,目的就是给路**司施加压力,特别是举报行为,其明知道该行为会对路**司产生负面影响,以此胁迫路**司主动找其进行协商,以索取更多补偿款,且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沙门岛大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各项技术质量均满足设计要求,亦无证据证实工程存在串标行为,张*举报并不属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故被告人张*及辩护人提出张*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系公民的权利,仅为索赔过程发生的一个插曲,张*并未以举报要挟路**司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款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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