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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字(2014)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仇*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仇*在山东御**公司任公司副总兼生产部长期间,在处理公司人员工伤过程中,趁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工伤人员及家属工资之际,先后以亓某某、徐*、徐*某三人名义,向公司财务部门虚报工资,利用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工资卡并虚报工资共计46717.12元,以陈*的名字虚报工人工资领取工资现金共计2850元。综上,被告人仇*职务侵占数额为49567.12元。案发后,被告人仇*的家属退还山东御**限公司现金49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亓某甲、徐*等证人证言、考勤表、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告人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作为山东御**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的亲属积极代其退赃,对被告人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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