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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用公司鱼泉种鸡场场长期间,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领取大**司发放给鱼泉种鸡场原工人徐某某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工资1821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任河南**限公司鱼泉种鸡场场长期间,在该场工人徐某某离职后,未如实向公司说明,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领取河南**限公司发放给徐某某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工资,将其中18215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因2009年11月份下大雪鸡场塌了,公司当时把东西都拉走了,2010年阴历元月份我和公司的人员去鱼泉种鸡场开始建场,4月份开始进工人干活。当时招了36个人,其中徐某某在鸡场干机修工,他在鸡场干了两个月就不干了。2010年5月徐某某不干了后,我没有给公司说,我从2010年6月份开始,同样把徐某某的鸡场出勤报到公司,公司打工资表,然后公司把徐某某的工资都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然后我拿他的银行卡把公司发给他的工资全部取出来由我花销。

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在我任**用公司鱼泉种鸡场场长期间,虚报冒领了工人徐某某工人工资27372元,2011年9月份工资发放时,我已将徐某某的工资卡交到大**司财物上了,这月工资1657元我没有领。其中徐某某干了有一两个月时间,我给他支付了500元工资,中间我又让邢某某栋长兼机修,我从徐某某工资里拿出7000元给邢某某当工资了,到2011年10月份案发,我共领了徐某某工资18215元。这些钱大部分我自己花了,有少部分用于场里开支了。

2.证人徐某某证言:我是2007年初在淇县浮山种鸡场跟着场长王某某干活的,到了2009年7月份左右,王某某到淇县黄洞鱼泉种鸡场工作,我就跟着他一块到淇县黄洞鱼泉种鸡场工作。2009年阴历十月份我辞职不干了,共在淇县黄洞鱼泉种鸡场工作了有三个月,负责鸡场的机修和电工。我当时到浮山种鸡场干活时,淇县**限公司给我办了一张淇县农行的银行卡,发工资时,公司直接把工资给我打到银行卡上,我到了鱼泉种鸡场工作后,我的工资还是直接给我打到银行卡上的。我在鱼泉种鸡场每月工资是1200元左右,具体数公司有工资表。在鱼泉种鸡场干活时,鸡场不欠我工资,我辞职时就把工资给我发齐了。2010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鸡场机修没有人干,让我帮忙去干一段时间,我就答应了,干了半个月,我就不干了,他让我等等领这半个月的工资。2010年7月份左右他打电话让我去领工资,我去鸡场找到他,把半个月的工资500元给了我,然后他对我说:“你的银行卡不用,让我用用吧。”我就答应了,我当时把我的银行卡直接给了王某某。

2011年10月底的一天,公司有两个人去全新公司找到我,问我在鸡场干活时的情况。我给他们说我后来去鸡场帮忙干活时,去了三次,领了1000元的工资,实际我只去了一次,领了500元的工资。因为在公司的人找我了解情况之前,鸡场的王一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有人要找我调查鸡场情况,王一某让我说我在鱼泉种鸡场刚刚不干了,但是我对公司的人也没有这样说,我只对公司的人说去鸡场多干了两次活。

3.证人邢某某证言:我是2010年6月份到鱼泉种鸡场上班的,从2010年6月份任**种鸡场栋长,并兼任机修工。鸡场场长是王某某。我兼任机修工之前徐某某是鸡场机修工。我是栋长,我领取的是栋长的工资,每月给我打到我的银行卡上。2011年3月份我找场长王某某问为什么干机修工不给机修工工资,当时王某某说每月给我1000元机修工工资,我从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领机修工工资每月1000元。共领取了7000元,都是在鸡场王某某给我的现金,每月一发。我的工资是公司直接给我打到银行卡上的。2011年10月25日淇**实业有限工资稽查队到鸡场去查多造工资的事,场长王某某一看大事不好,对我说公司来查了,让我把徐某某的工资卡拿着,我当时就接着了。现在徐某某的工资卡淇**实业有限公司的人从我手里拿走了。

4.证人秦某某证言:我在河南大**司办公室工作。2011年10份的一天,有人向我公司办公室举报,说王某某在鱼泉种鸡场任场长期间,鸡场的工人徐某某在2009年底就辞职不干了,而王某某仍然给徐某某填工资表领工资,王某某把以徐某某的名义领的工资自己占为己有。听到举报后,我与苏某某找到徐某某落实情况,徐某某说他在2009年10份就不干了,但是在他辞职后王某某又分三次给过他1000元钱,说是为了封他的嘴,不让他说领工资的事。后我们又到公司财务部落实情况,公司财务部已经把徐某某的工资发到2011年9月份了,我们给他从2009年10份至2011年9月份计算,王某某共侵占我公司资金29359元。鱼泉种鸡场的工资发放程序是首先由鸡场场长把工资表报到公司,公司批过以后,然后由公司财务部按工资表上的名单分别给他们把工资打到银行卡上。

5.证人苏某某证言:我负责河南**限公司各基地所有稽查工作。我是2009年2月份干稽查工作的。2009年11月份鱼泉鸡场因为下大雪,鸡场塌方,后公司派人维修鸡场。维修期间王某某临时去了浮山种鸡场帮忙,但是他还是鱼泉鸡场场长。2011年10月份,按照公司安排,我和秦某某一块去鱼泉鸡场查鸡场场长王某某一事。经调查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资金20000多元钱,后我公司就报案了。我们当时找到邢某某了解情况,他说他在鱼泉鸡场是栋长,后来场长让他兼职鸡场的机修工,并且他说场长还给了他7000元的兼职鸡场的机修工工资,是按每月给他1000元,给了他7个月的,当时给他的都是现金,他并没有从徐某某的银行卡上取钱。并且说王某某还把徐某某的工资卡也给了他。后来,我们按照公司的要求,让邢某某把7000元钱退到了公司财务部,我们让他把徐某某的工资卡先交给了我。邢某某给我说王某某是2011年10月25日把徐某某的工资卡给他的。

6.证人耿某某证言:我自1996年8月至2005年在鸡场当场长和技术处处长工作。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0月底我负责淇县大用种鸡部及各鸡场的全面工作,是种鸡部经理。在淇县大用种鸡部任经理时期间,鸡场的工资首先由鸡场场长出考勤表,报到种鸡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出工资表和银行卡,然后经公司各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后公司给工人的银行卡上打工资。鸡场场长出考勤表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核实人数。如果有人辞职或请假,场长报办公室,如时间长,场长可以让其他人员把工作干了,如果三个人干四个人的工作,这三个人可以每人每天加10元钱。但是场长必须在考勤表上显示出来。场长没有权利多开工资。在2011年9月份之前,各鸡场不产生费用,各鸡场所有物品都有公司采购,然后种鸡部办公室给鸡场发送,如有鸡场方便的,他们可以到种鸡部办公室领取。遇到特殊情况,鸡场报种鸡部办公室,种鸡部办公室采购了给他们送。因为鸡场路较远,需要东西给我联系,有时也给刘某某联系。

7.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大用实业有**办公室主任。下属鸡场的工资首先有各个鸡场把鸡场的考勤表报到我们办公室,办公室给他们制定工资表,然后报公司审批后,由我给公司提供他们的每人的银行卡,之后公司把工资给他们打到银行卡上。下属鸡场报票是正常情况,鸡场需要花钱,向我和耿*有经理汇报,然后他们花了钱,拿着票找耿*有经理签字报销。我负责票据整理,然后我去公司财务报销票领钱。

8.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证明徐某某在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开户及交易明细情况。

9.淇县**公司种鸡部八场2010年、2011年工资表:证明王某某在徐某某离职后继续领取其工资的数额。

10.考勤表:证明鱼泉种鸡场2011年的考勤情况。

11.款凭单:证明邢某某于2011年11月23日退回工资7000元;王某某于2011年12月12日退回非法侵占工资款20372元。

12.**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王某某于2007年元月份起任该公司黄洞鱼泉鸡场场长。

13.河南**限公司证明:证明根据公司授权手册,场长不具备部门费用支出权力,公司工资根据定岗定员据实造工资,杜绝违规操作工资及私设小金库。

14.河南**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河南**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15.淇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被抓获到案。

16.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河南**限公司鱼泉种鸡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财产1821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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