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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书娜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于2011年9月28日送入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轩**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10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轩**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画**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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