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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5)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5月份开始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新乡九**限公司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伪造公司虚假货运单据17张,并以朋友用货款抵账、帮朋友领货款等借口,委托其朋友任某某及其女儿王*的男朋友梅*持伪造的货运票据,到公司财务部门冒领新乡九**限公司货款,先后分四次(任某某参与一次,梅*参与三次)从该公司领走现金63818元,王*某将所得现金63818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10000元归还了其借任某某的借款。

2014年11月19日,梅*再次持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5张货运单(价值13517元)到公司领取货款时,被公司发现并报警。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63818元,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5月份开始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新乡九**限公司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伪造公司虚假货运单据17张,并以朋友用货款抵账、帮朋友领货款等借口,委托其朋友任某某及其女儿王*的男朋友梅*持伪造的货运票据,到公司财务部门冒领新乡九**限公司货款,先后分四次(任某某参与一次,梅*参与三次)从该公司领走现金63818元,王*某将所得现金63818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10000元归还了其借任某某的借款。

2014年11月19日,梅*再次持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5张货运单(价值13517元)到公司领取货款时,被公司发现并报警。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63818元,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2)方圆物流公司货运单五张

证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制作的五张假的货运单,欲领取货款被发现。五张货运单票面金额总计13517元。

(3)新乡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证明:新乡市**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其法人代表是卫某某。

(4)证明一份

证明:王某某是新乡市**有限公司的主管会计及在工作上的主要责任。

(5)情况说明一份,公司账目记录明细及附件44张

证明:被害人经细查公司账目并核对后,得出损失63818元。

(6)谅解书一份

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新乡市**限责任公司损失,已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7)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3.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证明:王某某为还任某某的10000元钱,给了任某某几张票据,价值一万多点,之后,任某某的妻子去方圆物流公司取得现金,拿走10000元,并将剩余的钱退还王某某。

(2)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王*系王*某女儿。自2014年6月份起,王*某四次让其女儿的男朋友拿着票据去方圆物流公司取货款,王*某称帮朋友取的,自己不方便直接取。王*某让王*将钱存在王*的卡上,并且不让她动。在第四次再次让她男朋友梅*去取钱时,梅*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在2014年10月中下旬,王*买车时用了存在她卡上的货款的一部分。

(3)证人梅*的证言

证明:梅*四次拿着王某某给他的票据帮王某某去物**司取款。王某某交代他,在他去取款时要装作与王某某不认识。他觉得不正常,但认为物流的事情他不懂,就没有再多说什么。在第四次取款的时候被物**司的工作人员说票据是假的,之后他们报警,梅*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证明:她是公司出纳,证明了新乡九**限公司日常账目流程,王某某在账目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手抄账本就在办公室的桌上放着,王某某可以随时拿到,具有作案的足够条件。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她是王某某爱人,王某某职务侵占新乡九**限公司财物的数额为63818元,她积极赔偿物流公司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

证明: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发现公司的账目出了问题,有人通过用假票据将公司的货款支走,造成公司的10万多元的损失,而王某某作为主管会计是唯一一个能接触并有权填写这个供出纳发款时核对的手写账目。2014年11月19日下午,梅*拿着5张票据来取货款的时候,他发现票据是假的,当时他就报警了。新乡市**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流程及经核算,王某某职务侵占对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63818元。案发后,王某某家人积极赔偿,已取得公司谅解,希望从轻处罚。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王某某制造假的票据让其女儿找人去九鼎**公司领取货款,她女儿让她男朋友梅*去取了货款,王某某一共从公司大概取了7、8万元的货款,后来用这钱给女儿买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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