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海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马海会因犯职务侵占罪退赔经济损失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海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赔被害人郭*经济损失124562.7元,承担执行费1769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海会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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