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于2012年6月28日送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0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