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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7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07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2月8日、2013年6月9日共受监狱表扬2次,2014年3月10日受监狱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0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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