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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等三人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没有授意指使调换凭证抽掉帐页,不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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