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谷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为广州市**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3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谭**在广州市**有限公司聚德路分公司的仓库内,利用当日值班看管货物的职务便利,擅自关闭仓库内的监控录像,盗得广州市**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托运的“圣宝龙”男装皮衣5件(价值人民币46105.2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谭**向所在公司负责人承认上述盗窃行为,并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通过家属全额退赔了被害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6105.2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情况、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被告人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盗的同款皮衣照片、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广州市德**聚德路分公司提供的货运单、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广州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装箱单、托运单,广州市**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4)972号关于2件圣宝龙,货号:SP716121-059皮衣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谢*、李*初的证言及谢*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谭**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广州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谅解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谭**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谭**已通过家属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