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林*伟的犯罪所得16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原广州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林*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伟及其辩护人王**、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