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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蒲*在任广州华**训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担任实训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取学生及老师的考证报名费不上缴给学校的方式,将收取到的考证报名费共计49300元非法据为己有。

破案后,被告人蒲*已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何**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李**、刘**、徐**、胡*、邹*的证言,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谢*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蒲*的供述及其签认的聘用协议书、入职登记表、收据,从化市公安局从蒲*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从化市公安局从广州**学院处接受的关于蒲*同志的情况说明、报案书、蒲*入职证明、聘用协议书、发放工资情况、组织机构代码、民用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据、记账凭证等书证,从化市公安局从被害单位代表何**处接受的学生提交的本人报考费的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及收据,华**院出具的证明一份,到案经过,

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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