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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4)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利用在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东风风行增城4S店的销售人员职务之便,在购车客户已正式交完定金后,又欺骗购车客户以要追交定金或交首付并且要求直接交现金到其手里为借口,先后骗取了客户陈*乙人民币8000元、客户赵**人民币8000元、客户钟*甲人民币8000元、客户肖*甲人民币34000元、客户罗*甲人民币15000元、客户颜*甲人民币8000元、客户袁*甲人民币5000元、客户鲁*甲人民币20000元、客户汤*甲人民币4000元(上述九名客户现金合计人民币110000元),得手后逃离4S店。后被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陈**骗取到款后全部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害人广**有限公司与上述客户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害人代某上述款项。被告人于2014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甲的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有限公司证明;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商品车销售合同;收款收据;调解协议;证人陈*丁、赵**、肖**、钟**、罗**、鲁**、袁**、颜**、汤**、黄*、黎*乙、齐**的证言及证人陈*丁、赵**、肖**、钟**、罗**、鲁**、袁**、黄*、黎*乙对被告人陈*甲的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陈*甲的供述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甲犯本罪的赃款人民币110000元发还被害人广州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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