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优良、谢*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优良、谢*、帅*、张*、田*、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樊*玉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优良及其指定辩护人卢**、被告人谢*、帅*、张*、田*、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晚10时许,蔡**(另案处理)因赌博输钱要曾*退还其赌博款17000元。散场后,蔡**开着一辆赣C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来到铜鼓县城文化广场,打电话邀集钟*(另案处理)、叶*、万*、俞*,称自己打牌被曾*“抽老千”,且在该广场碰到被告人李*及鄢*、胡*、陶*等人。蔡**打电话给曾*,曾*称其在百福宾馆门口,蔡**便开着其汉兰达轿车,带着钟*、叶*、万*、俞*来到百福宾馆,鄢*开着一辆白色尼桑天籁汽车带着李*、胡*、陶*跟在蔡**车后,蔡**等人到达百福宾馆门口,因与曾*交涉归还赌博款一事未果,就对曾*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进车内。此时,被告人谢优良联系曾*后,便打电话叫被告人谢*、帅*到百福宾馆门口,并开着浙C的别克商务车先在文化广场接了被告人田*等人,随后又在铜鼓二中旁接了被告人张*、帅*上车,一起来到百福宾馆门口,并将其商务车停放在蔡**汉兰达轿车后面下车,谢优良、帅*、张*、田*手持铁棍刀、铁棍,谢*到达后,便从谢优良手中夺过一把铁棍刀猛砸汉兰达轿车驾驶室侧门玻璃,谢优良、帅*、张*、田*对着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身两侧玻璃一阵乱打,欲将曾*从车内拖回来,因担心民警闻讯赶到,谢优良、谢*、帅*、张*、田*才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该汉兰达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0578元。

谢*等人离开现场后,李*伙同蔡**、钟*等人看到谢优良开来的一辆浙C的别克商务车停留在现场,就捡起遗留在现场的铁制刀棍打砸商务车,该车的前后左右玻璃、车前保险杠、轮胎均被损坏。经价格鉴定,该别克商务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8585元。

谢优良于2014年12月11日、谢*于2014年12月15日、张*于2015年2月16日先后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1、现场遗留作案工具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胡*、陶*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帅*、张*等人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优良、谢*、帅*、张*、田*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057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8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优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优良、谢*、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帅*、田*、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优良、谢*、帅*、张*、田*、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谢**等人实施的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有人殴打和非法拘禁曾*时,为了解救曾*而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造成的损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谢**系自首,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救人,主观恶性较轻,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晚10时许,蔡**(另案处理)因当晚赌博输了钱,认为是曾*的同伙“出老千”,便要曾*退还其赌博款17000元。散场后,蔡**开着一辆赣C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来到铜鼓县城文化广场,打电话邀集钟*(另案处理)、叶*、万*、俞*,称自己打牌被曾*“出老千”,且在该广场碰到被告人李*及鄢*、胡*、陶*等人。蔡**打电话问曾*在哪里,曾*称其在百福宾馆门口,蔡**便开着其汉兰达轿车,带着钟*、叶*、万*、俞*来到百福宾馆,鄢*开着一辆白色尼桑天籁汽车带着李*、胡*、陶*跟在蔡**车后。蔡**等人到达百福宾馆门口,因与曾*交涉归还赌博款一事未果,就对曾*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进车内。之后蔡**驾车来到铜鼓县公安局门口,要曾*交出那个“出老千”的人,否则就要报警。曾*便称那个人在百福宾馆,于是蔡**又驾车返回百福宾馆门口。此时,被告人谢优良联系曾*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谢*,说蔡**等人在百福宾馆门口打曾*,要谢*过去,另外还联系了被告人帅*。之后谢优良开着其向聂*借来的悬挂浙C(假牌)别克商务车先在县城文化广场接了被告人田*等人,随后又在铜鼓二中旁接了被告人帅*、张*上车,一起来到百福宾馆门口,并将其商务车停放在蔡**的汉兰达轿车后面,见蔡**的轿车门窗均关着,谢优良、帅*、张*、田*手持铁棍刀、铁棍,来到蔡**的车旁,谢优良用铁棍刀率先砍了蔡**的车子。此时先于谢优良到达的谢*从百福宾馆楼上下来,从谢优良手中夺过铁棍刀猛砸汉兰达轿车驾驶室侧门玻璃,帅*、张*、田*也一同对着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身两侧玻璃一阵乱打,欲将曾*从蔡**的车上拖走,后因担心民警闻讯赶到,谢优良、谢*、帅*、张*、田*才坐的士车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该汉兰达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0578元。

谢*等人离开现场后,李*伙同蔡**、钟*等人看到谢优良开来的那辆浙C的别克商务车停留在现场,就捡起遗留在现场的铁制刀棍打砸该商务车,该车的前后左右玻璃、车前保险杠、轮胎均被损坏。经价格鉴定,该别克商务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8585元。

案发后,蔡**与谢*就两车损坏一事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谢优良于2014年12月11日、谢*于2014年12月15日、张*于2014年12月23日先后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铜鼓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百福宾馆有人打架,并把车辆打坏。2015年1月5日铜鼓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2.证人曾*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8时许,他跟“小*”等人在皇庭大酒店对面一个土房子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9点多蔡**来了,蔡**赌了两把输了一万七,就叫他出去,对他说他那个朋友(“小*”)有鬼;10点多他跟“小*”离开了那里,“小*”说有朋友的车子回长沙,他们就分开了;在他准备回家时,蔡**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要他归还赌博所输的钱,他说他在财政局门口;过了两三分钟蔡**就开车过来了,把他带到车上,将车开到公安局门口,说送他去公安局,他说他没搞鬼,蔡**等人就打他,逼问他跟谁合伙的,之后蔡**开车带他到了百福酒店门口。到了百福酒店之后,他打电话给“小*”,“小*”说他已经上了高速回长沙了,这时谢优良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告诉谢优良他在百福酒店门口。过了几分钟,谢优良他们开车过来了,没两分钟看见一伙人围到他坐的车就乱打,打了两三分钟,谢优良他们就跑掉了,之后蔡**等人就打了谢优良开来的那辆车子。

3.证人俞*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在三八路神话网吧上网,在网吧还看到了万*,23时左右他离开网吧,在楼下他看到了蔡**的车子,蔡**叫他上车,之后蔡**将车开到了小广场,叶*也上了蔡**的车,叶*上车后问蔡**发生了什么事,蔡**说被“福根子”带来的人“杀了猪”(赌博被人出老*的意思),蔡**又打了电话给万*,没多久万*也来了,后来蔡**又打了电话给钟*,钟*也上了蔡**的车。不记得什么时候有辆尼桑天籁的白色轿车停在蔡**车子的旁边,那辆车上有胡*、嘉宾、李*等四五个人;在此过程中,蔡**打了电话问“福根子”在哪里,之后蔡**开车去了百福宾馆,白色尼桑车就一直跟着,在百福宾馆门口,“福根子”上了蔡**的车,两人为赌博的事争辩了一阵,蔡**要“福根子”把那个出老*的人交出来,“福根子”说找不到人,蔡**就将车开到了公安局门口,后来“福根子”说那个人在百福宾馆,蔡**就开车去了宾馆,大家都下了车,蔡**问“福根子”那个人在哪里,“福根子”打了好多电话,最后说那个人上高速走了,蔡**就说去公安局,正当他们准备上车时,“石伢子”开来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停在蔡**车子的后面,当时“福根子”不愿上车,有人把“福根子”拖上了车,他们上车后,看见帅*等四五个人从商务车上下来,手上拿着柴刀,刀把是1米多长的钢管,随后他看到胡*被“九斤子”掐着脖子,帅*用刀向胡*砍去,他和蔡**就准备下车去帮胡*解围,蔡**先下的车,他刚一下车就见蔡**又上了车,当他准备上车的时候发现车门打不开了,此时钟*叫他去开车(在蔡**带“福根子”到公安局门口时,钟*开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过来,之后就一直跟在蔡**的车子后面,到了百福宾馆后,钟*把车子停在检察院外面的马路上),他就朝钟*的车子跑过去了。后来他看到蔡**的车子和“石伢子”开来的别克车都被砸烂了。

4.证人万*的证言证实:年前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他在三八路神话网吧上网,接到蔡**的电话后,他从网吧出来,不记得是在小广场还是在网吧楼下上了蔡**的车,车上有叶*、俞*、蔡**、钟*,上车后蔡**一直在打电话,在蔡**打电话的过程中,他听到了一个大概的意思,就是蔡**和曾*赌博的时候被曾*“捉猴”了(意思就是被人出老*),蔡**要曾*退钱。蔡**打电话问曾*在哪,曾*说在百福宾馆门口,蔡**就开车来到了百福宾馆门口,曾*在百福宾馆附近上了蔡**的车,蔡**问那个“杀猪”的师傅(出老*的人)在哪里,曾*说没有那回事,蔡**就说让公安局来处理,之后就将车开到了公安局门口。到了公安局外面,蔡**说你把那个师傅交出来就算了,曾*说等其打个电话,曾*打了“福建小*”的电话后,说那个人在百福宾馆,之后蔡**将车开到了百福宾馆,大家都下了车,蔡**问曾*那个人在哪里,曾*说没有出老*,后来曾*又打了电话给“福建小*”,挂了电话后说那人已经上高速走了,蔡**说去公安局,曾*不愿意去,蔡**和钟*就把曾*拖上了车,正准备倒车离开时,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开了过来停在蔡**车子后面,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有“石伢子”、“老帅”(即帅*)及两三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手上都拿了钢棍、砍刀之类的东西,就来砸蔡**的车,当时车子前面、中间、后面都有人在砸,在砸车的时候,蔡**想把车子开走,但车子停在百福宾馆和马路花坛之间,前面有辆大货车挡住了,后面又被蓝色别克商务车挡到了,在砸车的过程中,他听到陶*在劝“九斤子”不要砸车,对方打了一阵子车子后就自动离开了。后来蔡**、钟*、李*各从“石伢子”开来的别克商务车上拿了一件钢棍或是砍刀,蔡**用手上拿的东西砸了别克车,李*和钟*是否砸了车他就不太记得了。

5.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的晚上,他在文化广场等人,碰到蔡**,蔡**跟他讲赌博被人“捉猴”了,要找对方退钱,随后蔡**打了电话给“福根”,打完电话蔡**就开车带着钟*、叶*等四五个人走了,他想过去看热闹,就开车带着鄢*、陶*跟了过去。到了百福宾馆门口,蔡**要“福根”退钱,然后蔡**带着“福根”到了公安局门口,蔡**说不退钱就报警,“福根”又说去百福门口,之后“福根”打电话给其同伙,其同伙说已经上高速走了,在讲的过程中,蔡**把福根从车里扯了出来,钟*、蔡**及另外来的一伙人(中途又来了一辆2000),总共五六个人打了“福根”,打了一阵后不记得是谁又把“福根”拖到蔡**的车上去了,后来他看到聂*的商务车停在蔡**车的后面,等了约分把子钟,谢*、“二矮子”从百福宾馆下来,谢*抓住他胸前的衣服,问他是不是打了“福根”,此时不知道是谁拿着一根铁棍过来打他,他就跑开了,这个时候,他看到从商务车上下来几个人,围着蔡**的车子在打。后来他又跑回来了,跟谢*说今天就不要吵了,陶*是谢*的舅子,也一直在劝说谢*,谢*就把手中的东西扔在地上,打的走了,其他人见此也扔下铁棍及铁棍刀走了;之后不知是谁起哄,有一伙人捡起谢*等人丢在地上的铁棍等去打了聂*的商务车。

6.证人鄢*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他开着自己的白色尼桑天籁小汽车带着胡*、陶*准备去吃夜宵,路过小广场时看到蔡**开着白色汉兰达汽车停在小广场马路中间,他们过去跟蔡**打招呼,当时蔡**车上有五个人,蔡**说赌博时被人“捉猴”了,之后蔡**开车去找那个“捉猴”的人,他就开着车跟着去了;到了百福宾馆门口,那个“捉猴”的人上了蔡**的车,之后他们开车到了公安局门口,停了一下子,都没有下车,李*在公安局门口上了他的车,之后他们又回到了百福宾馆门口,蔡**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和那个“捉猴”的人在讲话,他们车上的四个人也下车过去了,后来来了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有“石伢子”、“老帅”、张*,还有几个他不认识,这时他看到“九斤子”也在那里,但“九斤子”不是从车上下来的,这些人每人手上都拿着一把铁棍刀(在一个一米多长的钢管上焊一把刀),蔡**见此就上了车,想开车走,但正好被那辆蓝色商务车给挡住了,开不出去,然后“九斤子”和商务车上下来的几个人就围着蔡**的车子,用铁棍刀砍蔡**的车,然后他和胡*就跑掉了。

7.证人陶*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那天晚上22时左右,他在家里接到胡*的电话,要他去吃夜宵,然后鄢*开着白色尼桑轿车带着胡*来接的他,在小广场看到蔡**的丰田汉兰达轿车停在路边,车上坐了钟*、叶*,胡*下车过去打招呼,之后胡*跟他和鄢*说,蔡**晚上赌博的时候被人“捉猴”了,等下要去找那个人把钱要回来,蔡**要他们跟着一起去。然后他们就跟着蔡**的车子到了百福酒楼门口,有个人上了蔡**的车子,停了几分钟,蔡**的车子就往街上开,在公安局对面的马路上停了下来,停了十多分钟,期间,李*坐的士到了那里,之后蔡**的车子又回到了百福宾馆门口,等了十分钟左右,来了一辆别克商务车停在蔡**车子的后面,从别克车上下来了帅*、张*、谢**等几个人,这几个人下车后就往蔡**车子的方向走,他坐在车上听到这几个人打砸蔡**车子的声音,他下车后看到谢*也在打蔡**的车子,因为谢*是他的妹夫,他和胡*就劝了谢*不要打车子,然后,谢*就坐出租车走了,之后,帅*、张*那几个人也跑走了,但别克车留在那里没有开走,蔡**因为车子被打很生气,就捡起之前那伙人留在地上的铁棍刀去打那辆别克车,还有几个人跟着去打了,他看到李*、钟*也去打了别克车。

8.同案犯罪嫌疑人蔡**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1时50分许,他来到皇庭大酒店对面一个赌博的地方,看到有人以斗牛的方式在赌博,就压了两下,结果输了17200元钱,之后他就在边上看,结果看到与曾*一起的那个人偷了一张牌,于是他就把曾*叫开说了这事,并要曾*退还他所输的钱;22时40分许赌博的散场了,之后他打电话给曾*问其在哪,曾*说在菜市场,他开车到那没有看到曾*,就在小广场等,等了二十分钟,他碰到了钟*、万*、叶*,以及鄢*开车带着胡*,他把这件事跟这些人说了,这些人说跟他过去看下子,后来他又打电话给曾*,得知曾*在百福宾馆,于是他开车带着叶*、钟*、万*一起过去了。到了宾馆之后,他看到曾*一个人站在门口,他要曾*把那个偷牌的人叫出来,后来他把曾*叫上车,把车开到了公安局门口,说要报警,曾*说那个人住在百福宾馆,于是他们又返回了百福宾馆,在宾馆门口等了几十分钟,曾*先是说那个人去吃东西了,之后又说那个人电话关机了,谁知道那个人又打电话过来了,但被曾*挂了,他当时被气,就打了曾*几巴掌,和他一起的还有两个人也上前推了曾*几下;之后,他觉得外面冷,就叫曾*和他们一起坐在车上等,等了约十分钟,来了一辆商务车,停在他的车尾,从车上下来十个子人,他看到有“石伢子”、“九斤子”、“二矮子”、张*、帅*及一些不认识的人,这些人当中有些拿了铁管(前面焊了个柴刀),下车之后直接拿着手里的东西就砍他的车,当时就把他的车子多个玻璃给打烂了,这时叶*叫他开车走,他开车想往百福里面走,结果前面有辆车出不去,他就倒车想出去,结果后面又堵到了也出不去,就只有停在那里让那伙人砍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地方响了下警报,那伙人一下子就跑掉了。那伙人走了之后,他们当时很生气,他最先拿起那伙人留下的刀,去砍了那辆商务车,其他人见他开始打车,也拿刀一起砍这辆车。

9.被告人谢优良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1时左右,他在皇廷国际大酒店对面的一个泥巴房子里看别人赌博,21时以后蔡**来了,蔡**一次压了1万被吃掉了,当时是曾*带来的外地人坐庄;之后蔡**把曾*叫到隔壁一个房间,不知道两人说了什么,出来后两人都在边上看,其他人继续赌了阵子,就散场了。从赌场出来后,他开着聂*的别克商务车在溜街,溜了一阵子打电话问曾*在哪里,曾*说在百福宾馆门口。之后他开车路过百福宾馆的时候,看到蔡**的白色汉*达车停在那里,还有一辆白色尼*和一辆桑塔纳2000停在那里,当时车上下来很多人,有几个人还拿了铁棍,站在蔡**的车子旁边,曾*则坐在蔡**的车上,被蔡**等几个人殴打。于是他将车开往二中方向,打了电话给帅*,说有点事,他先把铁棍和铁棍刀拿到了车上。另外,他还打了电话给“九斤子”,说曾*被蔡**等人在百福宾馆门口打,叫“九斤子”过去一下。他在二中附近接到帅*、张*后,返回到百福宾馆,把车停在蔡**的车后面。他下车的时候听到曾*在蔡**车内挨打的声音,于是他从车内拖出一把铁棍刀,帅*、张*每人也拖了一根铁棍,这个时候,“九斤子”、“二矮子”也从百福宾馆楼上下来了,“九斤子”当时抓到了一个人,那个人看到他们拿着东西过来就跑走了。他当时最先拿刀去砍蔡**的车,好像是砍在车的尾部,当他还准备砍时,“九斤子”把他手中的铁棍刀抢走了,这个时候,“九斤子”、帅*、张*就开始用铁棍及铁棍刀砍蔡**的车,蔡**开车往前走了几米,撞到了停在前面的全顺车,之后往后倒,结果撞在他开来的别克商务车的右前大灯位置,撞了他开来的车后,突然传来了警笛的声音,于是他们没有再打了,大家四散跑了,他和“九斤子”两个人打的先走了。

10.被告人谢*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3时许,他和“二矮子”在老车站边吃夜宵,他接到“石伢子”的电话,说蔡**在百福宾馆那里打曾*,叫他过去一下,“二矮子”就跟着他去了百福宾馆,到了百福宾馆楼下,他看到有好多人在那里,蔡**的白色汉兰达车子也停在那里,他和“二矮子”就上了百福宾馆楼上,之后他打电话问“石伢子”在什么地方,“石伢子”说马上到了,于是他和“二矮子”一起下了楼,刚下去,就看到“石伢子”开着聂*的别克商务车过来了,停在蔡**的车后面,“石伢子”、张*、帅*及一个后生从车上下来,四个人都拿了铁棍跟铁棍刀之类的东西,他看到胡*站在蔡**的车子旁边,就叉住胡*的脖子,“石伢子”提着一把刀对着胡*就是一下,胡*当时一躲跑掉了,他看到胡*跑了,不知道在谁手上抢了一把铁棍刀对着蔡**的车就是一阵乱砍,在打车的过程中,蔡**突然把车往前开,结果刚跑,又倒了回来,撞在“石伢子”开来的商务车上,他们见车停了下来,又有几个人冲过去拿铁棍和铁棍刀砍了车,当时陶*在边上拉他,叫他不要打,他们这边有他、“石伢子”、张*、帅*以及另一个他不认识的共五个人动手打了车。后来他和“石伢子”一起坐的士走了,铁棍刀随手就扔在地上。

11.被告人帅*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左右,他到皇庭大酒店对面的一个泥巴房子里看别人赌博,当时蔡**、“石伢子”、曾*等人在场,他看了十多分钟就散场了。后来他接到“石伢子”的电话,要他去玩,他要“石伢子”到南北酒家对面来接他,当时他和张*在一起;过了几分钟,“石伢子”开着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来接他,他和张*都上了车;当时田*已在车上,车上有铁棍和铁棍刀,上车后,“石伢子”说其干爹曾*赚了钱,蔡**带了一伙人在吃曾*的牙黄,于是“石伢子”开车往皇庭方向驶去,快到百福宾馆的时候,看到两三辆车停在百福宾馆门口,蔡**的车就停在宾馆的正门口,“石伢子”将车停靠在蔡**的车子边上,当时蔡**坐在驾驶室里,曾*坐在后排,被两个人夹在中间,他们看到蔡**车里的人在打曾*,他们车上的四个人各自拿了工具下了车,下车后,他去开蔡**后面的车门,但车门锁住了打不开,蔡**就发动车子往前开了一下,又往后倒了一下,撞到了别克车子,然后他们就拿着铁棍刀对着蔡**的车子砍,他们在砍的时候发现谢*也在打蔡**的车子,蔡**的车子停下后,他们就没打了,他看到“石伢子”走了,就和田*也坐出租车走了。

12.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左右,帅*开车到他家来接他,在木材大市场碰到“石伢子”开着一辆别克商务车,帅*跟“石伢子”讲了一些话,之后帅*将车开到南北酒店对面的一个当铺门口,他和帅*上了“石伢子”开的商务车,车上还坐了两个年轻人,一个好像叫田*,另一个他不认识,到了百福宾馆门口,“石伢子”把车停在“峰伢”白色汉兰达后面,他看到李*、胡*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年轻人站在汉兰达边上,他们在车上坐了一两分钟后,“石伢子”说下车,并叫他们拿着车上的铁棍下车,下车后“石伢子”和帅*拿着铁棍去打李*和胡*,李*和胡*就四散跑了,这时候“峰伢”突然倒车撞到别克车上,也差点撞到他,他当时气不过,就用铁棍打了“峰伢”尾灯两棍,之后“峰伢”把车又往前开,但前面也被一辆车挡住了,他就跟上去打了“峰伢”左后门玻璃一两棍,打完后他将棍子丢在路边上,然后帅*、“九斤子”、胡*在“峰伢”车门口讲了一阵话,之后“石伢子”、“九斤子”打的走了,他也就走了。

13.被告人田*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0点左右,他从神话网吧出来,在小广场等的士准备回家的时候,看到“石伢子”开着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路过那里,“石伢子”说有点事叫他上车,当时李**跟他在一起也和他一起上的车,之后过了铜鼓大桥,在百顺寄卖行接到了帅*和张*,之后他们到了百福宾馆门口,他看到那里站了三四个人,“二矮子”也在那里,旁边停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当时“九斤子”正站在车旁边,跟车上的人讲话,他们的车子停在白色越野车后面之后,白色越野车就往前开,但前面有辆车子挡住了,倒车时正好撞到了他们的蓝色商务车上,那辆白色越野车停下来之后,“九斤子”拿了一根铁棍去砸车,他和帅*、张*就跟着拿了铁棍去打那辆白色越野车,李**一直坐在车上没有下来。然后“石伢子”、“九斤子”和李**在路边拦了一辆的士走了,他和帅*、张*也拦了一辆的士走了。

14.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他路过小广场,看见鄢*的车子停在那里,就下了的士,上了鄢*的车,车里还有胡*,蔡**当时也在那里,之后鄢*的车子跟着蔡**的车子到了百福宾馆门口,到了百福宾馆之后蔡**让一个人上车,然后两个车还到了公安局门口停了一段时间,又返回百福宾馆了。在百福门口,他们下车聊了下子,没过几分钟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开了过来,堵在门口中央,从车上冲下七八个人,手持铁棍刀,蔡**等人见状,赶紧上车,那些人过来砸蔡**的车,蔡**就发动车子倒车,但倒不出去被别克车挡住了,蔡**等人只好呆在车里,那些人开始砸车子,边砸车子边用铁棍刀去打蔡**,胡*站在车子前面要对方不要打,当时就停下来了,他认识帅*就上前去拉帅*,要帅*不要吵,不知道怎样被帅*的刀划伤了,之后来了一辆车,停在帅*面前,帅*上车走了,所有来砸车的人都走了,但别克车没有开走。他们讲了一阵子话,大家就开始砸别克车,他因为手出了点血,心里有气,所以在地上捡了一把铁棍刀砸了别克车前挡风玻璃两三下,他还看到钟*及两个后生(坐在蔡**车上的)也拿着铁棍及铁棍刀砸了边上的玻璃。

15.证人聂*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他的一辆二手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在百福宾馆门口被人打烂了,车牌号是粤Y,现在挂的是一幅假牌照浙C;该车之前是谢优良借去用了。

1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帅*、张*均指认被告人田*系参与打砸蔡**白色汉兰达汽车的人员。

17.现场遗留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本案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为钢管及钢管焊接刀具。

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以及现场白色丰田越野车和深蓝色别克商务车停放的位置,两车被损坏的外观情况,还有在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等情况。

1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赣C丰田牌汽车被砸损失估价为30578元;蓝色二手别克商务车被砸损失估价为18585元。

20.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当时的情况。

21.书证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谢*与蔡**就双方的车辆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且双方对对方行为表示谅解。

2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优良、谢*、张**投案自首,被告人帅*、田*、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3.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证实:本案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六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4.书证铜鼓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无违法犯罪记录。

25.书证(2007)铜刑初字第48号、(2009)铜刑初字第18号、(2014)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优良系累犯,被告人谢*、张*有前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谢**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谢**驾驶别克商务车到达百福宾馆门口后,此时曾*虽然被蔡**等人控制在丰田汉兰达汽车里面,但蔡**控制曾*是为了交涉赌博纠纷一事,并未对曾*的人身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不具有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此外,当被告人谢**等人持械而来,蔡**等人既未持械相峙,也未与被告人谢**、谢*、帅*、张*、田*等人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谢**等人有充分的时间报警以求解救曾*,但其直接采取用铁棍刀或铁棍打砸蔡**的汽车,打砸之后便弃车逃离现场,反映出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的意图,显然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优良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优良系自首,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有出于救人的一面,主观恶性较轻,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优良、谢*、帅*、张*、田*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7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85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优良、谢*、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田*、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优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优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谢**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三、被告人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四、被告人张**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五、被告人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六、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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