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饶中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