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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根据建设规划,吉水县金滩镇南岸村委会田*自然村及其周边村庄的数百亩山场被规划为金滩新区建设范围。为日后能获取政府的征地补偿款,被告人张某某萌发非法“圈占”集体山场,铲除原生态林木,栽植油茶树苗的念头。2014年8、9月份和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村集体同意,两次擅自雇请铲车在村集体所有的“王子塘”山场进行清山整地非法“圈占”,先将“圈占”山场内的原有林木(均为活立木)连根铲除,推至“圈占”山场边沿,并在整平的地上挖窝。2015年3月上旬,张某某雇请廖某某等人在其“圈占”的山场栽种了油茶树苗。经鉴定,张某某“圈占”的第一块山场面积为9.2亩,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2.46立方米;第二块山场面积6.9亩,毁坏林地蓄积量为22.07立方米。两块山场共计“圈占”面积16.1亩,毁坏林地蓄积量为34.53立方米,均属商品林。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关于“王子塘”山场未办理林权证的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4.5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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